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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成立于1984年4月。辽宁省长担任编委会主任,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省政协各部门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省直有关部门负责人为编委会成员。1997年3月,加挂辽宁省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牌子。2008年5月,机构名称调整为辽宁省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经费来源为财政全额拨款。

  2018年,辽宁省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调整为辽宁省地方志编纂中心。

机构职能

  (一) 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地方志工作;

  (二) 拟定本省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制定有关地方志编修的规章制度;

  (三) 组织编纂《辽宁省志》、《辽宁大事记》;

  (四) 搜集、保存地方志文献和资料,组织整理旧志,推动方志理论研究;

  (五) 组织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

内设机构

  (一) 秘 书 处

  负责办公室的行政事务、文秘财务、人事劳资、后勤服务、档案管理、安全保卫等工作;收集、保存地方志文献和资料。

  (二) 省志总编室

  负责拟定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组织编纂、指导、审定《辽宁省志》各专业志;编纂整理辽宁省情资料;组织整理旧志。

  (三) 市县指导处

  负责指导、督促和检查市、县地方志书的编纂工作;负责市志的评审工作;开展全省性地方志理论研究,培训市、县修志人员;组织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

  (四) 信息处

  负责全省地方志信息化建设与信息报送工作;负责“辽宁地方志网站”及数据库开发与运用;负责方志馆规划与建设;负责年鉴收集与管理,组织开展年鉴研究和业务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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