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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市编办批复,我委现有5个处室、1个直属正处级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机关党支部单独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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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理念

1、标识由长春首写“c”、 “志”和“毛笔”为设计元素设计而成。

2、“C”点名长春地域性,“志”点名单位属性,即修志编鉴;“毛笔”强化这一属性,同时,引申记录历史;笔头为“心”型,寓意“铁心修志”;志下部“心”字,型似翻开的书,更加强化单位属性。

3、标识造型庄重、简洁、易懂、易识别,视觉冲击力强。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市有关地方志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规章,制定全市地方志工作发展规划、编纂方案和业务规范。

二、组织编纂《长春市志》,协调、督查市志各承编单位编纂工作;指导市直各部门、行业、社团日常修志工作,并实行备案管理。

三、指导县(市)区、开发区开展地方志工作;终审本行政区域内各区、开发区志,复审本行政区域内各县(市)志。

四、组织编纂《长春年鉴》,指导、审查本行政区域内地方综合年鉴,指导市直各部门、行业、社团编纂年鉴工作,并实行备案管理。

五、建设方志馆、地情网站,收集、保存、整理地情资料,编辑出版地情刊物,为社会提供咨询服务。

六、创新资政途径,挖掘、利用地方志文献和地情资料,服务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

七、挖掘传统文化,组织整理旧志;开展地方志理论研究和文化交流活动;进行全市地方志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

八、完成市政府和上级地方志工作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内设机构职能

一、秘书处

1、委内外工作的综合协调、接待及会务等工作;

2、人事管理工作;

3、财务管理工作;

4、绩效考核及班子业绩考核等工作;

5、领导讲话、总结、规划等文字综合及信息报送等工作;

6、文书、档案、保密、退休干部及固定资产管理等工作;

7、安全、信访等工作。

二、市直工作处

1、组织编纂《长春市志》,协调、督查市志承编单位的志稿编纂工作;

2、开展续志资料长编编写工作;

3、指导市直部门和单位专志编纂,并实行备案管理;

4、指导市直单位读志用志工作;

5、组织开展市直单位志书业务交流和培训工作。

三、县(市)区指导处

1、督查县(市)区“一纳入、八到位”落实情况;

2、指导县(市)区按照“六位一体”工作模式开展方志工作;

3、指导和审查县(市)区志书、乡镇村志及地情书籍的编纂及续志资料长编编纂工作;

4、指导县(市)区开展方志学术研究,加强资源立项及人才队伍建设;

5、组织开展县(市)区业务培训和经验交流活动。

四、年鉴工作处

1、组织编纂《长春年鉴》;

2、指导县(市)区、开发区地方综合年鉴编纂工作;

3、指导市直各部门、行业、社团年鉴编纂,并实行备案管理;

4、组织开展年鉴业务交流活动和人员培训工作;

5、参与吉林省地方志组织的全省年鉴点评和评估工作。

五、资料编研处(信息调研处)

1、建立地情资料数据库,收集、保存、整理、开发利用方志文献;

2、组织地情资源立项开发,编辑出版地情书籍;

3、长春地情网维护管理及地方志系统的信息化建设;

4、开展依法治志工作;

5、为社会提供咨询服务,开展史志文化交流;

6、指导长春市方志馆建设及各县(市)区资料室、地情网站建设。

六、机关党支部

1、学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的决议、决定;

2、组织“三会一课”、党员学习、评议和双重组织生活会等党建工作;

3、加强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对党员干部进行教育和管理,监督党员履行义务、遵守纪律;开展专项教育活动等;

4、开展党员发展工作,按时收缴党费;

5、开展工、青、妇等服务工作。

七、长春市方志馆(道台衙门博物馆)

1、收藏和展示地方志类书籍、年鉴和地情文献;

2、整理研究道台衙门历史资料;

3、宣传长春历史和方志文化,开展历史文化交流、爱国主义教育等活动,提供方志类信息服务;

4、开展地情资源开发和研究工作,开展学术交流活动,编辑出版地情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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