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洋大学地方服务网(合作发展处、资产经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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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海洋大学是自然资源部与浙江省人民政府共建高校,是浙江省重点建设高校之一。学校创建于1958年,始名舟山水产学院,1975年更名为浙江水产学院,1998年与舟山师范专科学校合并组建为浙江海洋学院,2000年之后舟山卫生学校、浙江水产学校、浙江省海洋水产研究所、舟山石油化工学校和舟山商业学校等学校(单位)相继并(进)入,2016年更为现名。学校的建设和发展一直得到党和国家领导人的亲切关怀和大力支持,习近平总书记主政浙江期间两次莅临学校视察指导工作,对学校坚持海岛办学给予了充分肯定,要求学校继续走艰苦奋斗之路,围绕地方经济建设,努力办出特色,为全省海洋经济发展作出贡献。
学校现有新城和定海2个校区,校园环境优美,风景宜人,是求学的理想之地。学校总占地面积2608亩(其中海域使用面积720亩),校舍建筑面积48.2万平方米,纸质图书187.9万册,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资产超过4.3亿元。设有10个学院,建有浙江省海洋水产研究所等科研机构,举办独立学院——浙江海洋大学东海科学技术学院。开展硕士研究生教育、普通本科教育、继续教育及留学生教育,与国(境)外高校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设有理学、农学、工学、管理学、经济学、文学、历史学、教育学等学科门类,现有省一流学科A类2个、B类7个,其中海洋科学学科在教育部第四轮学科评估中位列第5,水产学科位列第8。拥有海洋科学、水产、船舶与海洋工程、石油与天然气工程、食品科学与工程、农林经济管理、机械工程、数学、水利工程9个一级学科硕士点,交通运输、农业、教育、旅游管理、药学5个专业硕士学位类别,并具有同等学力硕士学位授予权。设置48个本科专业,其中国家一流专业2个,国家特色专业2个,省一流专业10个,省重点专业9个,省优势专业7个,省新兴特色专业8个。拥有各类全日制在校学生11228人;教职工1127人,其中专任教师781人。专任教师中具有博士学位392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417人,其中正高级技术职务150人。拥有双聘院士11人,欧亚科学院院士1人,国家级特聘专家、国家“万人计划”、教育部“长江学者”、教育部“长江学者和创新团队发展计划”创新团队带头人、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科技部“创新人才推进计划”中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中国高被引学者等50人,入选浙江省特级专家、省“万人计划”、“钱江学者”特聘教授、“151人才工程”等79人,省级教学、科技创新团队10个。
学校坚持以社会需求为导向,致力于培养全面发展的复合型人才。教学成果曾获国家二等奖1项,近5年来,获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4项、二等奖4项。学校是教育部新工科研究与实践项目、国家卓越农林人才教育培养计划改革项目试点高校,建有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国家级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野外实习基地(共建)以及国内首个海岛野外生存教学实验基地,是海洋类高校中唯一的国家级创新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共建)。近5年来,学生在各类学科性竞赛中获国家级奖180余项、省部级奖3600余项,其中全国“挑战杯”大学生创业大赛金奖2项、全国“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特等奖1项、“累进创新专项奖”金奖1项,美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一等奖1项,全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银奖2项。学生获“2016年中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奖”,学生团队获全国大学生“小平科技创新团队”称号。学校被评为全国高等学校创业教育研究与实践先进单位、全国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特色典型经验高校,被列为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实施高校,在2019年“中国大学创业竞争力排行榜”中位列第59位,毕业生就业率保持在95%以上,升学率达到20%。
学校聚焦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不断完善科研创新体系,努力提升科研水平和创新能力。科研成果先后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及全国科学大会奖13项。近5年来,累计承担国家重点研发项目(课题)、两化融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国家国际科技合作计划等国家级科研项目120余项,省部级科研项目400余项,到校科研经费年均超过1亿元;主持课题获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2项,获省部级科技成果奖26项,重要社会力量奖48项,出版著作170余部,获授权发明专利1400余件,制定行业和地方标准22项,2名教师连续进入中国高被引学者榜单。建有国家海洋设施养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海洋生物种质资源发掘利用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临港石油天然气储运技术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海洋养殖工程技术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以及26个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协同创新中心和8个中外合作科研平台。建有西轩渔业科技岛,拥有“浙海科1号”和“浙渔科2号”两艘科考船,其中“浙海科1号”进入国家海洋科学考察船序列。出版《浙江海洋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人文社科版),设有国家海洋出版社浙江分社。
学校以社会服务为载体,努力走出一条具有特色的地方高校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创新道路,不断提升社会服务整体水平。近年来,积极推进产学研一体化,全面对接融入“智慧海洋”建设,与地方共建浙江舟山群岛新区大学科技园、定海研究院、普陀研究院等一批地方科技创新服务平台,以及浙江舟山群岛新区研究中心、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研究院等决策咨询机构。拥有国家级计量认证、海域使用论证、渔业船舶设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渔业污染事故调查鉴定和浙江省海域评估、浙江省海域基准价核定等资质。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及渔业、船员、石油化工、食品医药等专业技能培训,设有全国渔业验船师培训基地、浙江省远洋渔业培训中心、中国石化销售公司舟山培训中心等培训组织,是全国海洋意识教育基地、全国科普教育基地和舟山市首批职业技能定点培训机构,年培训人数超过3万人次。
学校积极推进教育国际化,深化与国(境)外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合作与交流,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与科研合作。与国(境)外55所高校和科研院所建立了教学科研合作关系,与意大利比萨大学联合设立浙江海洋大学比萨海洋研究生学院,与挪威生命科学大学、日本东京海洋大学、俄罗斯南乌拉尔国立大学等高校开展6个联合培养博士项目及多个双硕士项目,与俄罗斯圣彼得堡国立海洋技术大学合作举办船舶与海洋工程专业本科教育双学士项目,海洋科学本科专业为浙江省首批国际化专业。学校是“浙江省国际化特色高校”建设单位、中国政府奖学金外国留学生培养资格单位、港澳台地区本科生招生和培养单位、“一带一路”南南合作农业教育科技创新联盟单位、中国-中东欧“17+1”国家高校联合会成员,设有省内唯一的俄罗斯教育与科学部俄语等级考试点。
21世纪是海洋世纪,学校紧紧围绕建设“海洋强国”战略部署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紧密结合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浙江舟山群岛新区、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舟山江海联运服务中心建设发展需要,以建设特色鲜明、国内一流的海洋大学为战略目标,努力成为我国重要的海洋人才培养基地、海洋科技研发平台、海洋高新技术孵化园区、海洋科技引智载体和海洋人文社科研究中心,为国家海洋事业培养具有深邃涵养、勇立潮头的海洋品格的一代英才。
(2020年5月更新)
地 址: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海大南路1号
邮 编:316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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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浙江海洋大学位于浙江省舟山市(浙江舟山群岛新区、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是国家自然资源部与浙江省人民政府共建的以海洋为特色的教学研究型大学,浙江省人民政府和舟山人民政府“省市共建”创建一流学科的重点建设大学。办学60余年来,学校积淀形成了“海纳百川、自强不息”的校训精神,以建设特色鲜明、国内一流的海洋大学为战略目标,探索出一条符合高等教育发展规律、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海洋特色鲜明的办学之路,为我国东部地区特别是浙江省海洋人才培养、科技创新、产业升级和文化传承发展做出了重大的贡献。
学校创建于1958年,始名舟山水产学院,1975年更名为浙江水产学院,1998年与舟山师范专科学校合并组建为浙江海洋学院,2000年至2002年舟山卫生学校、浙江水产学校、浙江省海洋水产研究所、舟山石化学校和舟山商业学校、东海科学技术学院等学校(研究所)相继并入(进入、创办),2006年创办普陀科学技术学院,2016年更名为浙江海洋大学。
一、艰苦创建,曲折发展阶段(1958—1998年)
1。舟山水产学院
浙江水产学院的前身为舟山水产学院,1958年9月创建于定海县,从事普通本科教育,招收工业捕鱼、水产加工、海水养殖3个专业学生。1959年12月,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决定,舟山水产学院与浙江农学院、天目林学院合并成立浙江农业大学,改称浙江农业大学水产学院。1960年9月搬迁至普陀县平阳浦新校舍。1962年2月,省委决定水产学院从浙江农业大学分出单独建制,恢复舟山水产学院,划归浙江省教育厅直接领导,党务工作划归舟山地委领导。1966年以后,受“文化大革命”的影响,学校本科教育停止招生11年时间,1975年8月,经国务院批准恢复并改名为浙江水产学院。
1978年3月,浙江省革命委员会将学校管理体制改由省和舟山地区双重领导,浙江省水产局为行政业务主管部门;同年3月,学校招收复校后的第一批新生。1984年2月,学校改由省教委主管。1985年8月,浙江省政府批准学校在宁波姚江建立宁波分院。1995年12月,省政府决定,浙江水产学院宁波分院划归宁波大学,浙江水产学院本部保留在舟山继续办学。1996年8月,省委决定,浙江水产学院由普陀区平阳浦搬迁至定海区文化路,在舟山师范专科学校基础上扩建新校舍,并与舟山师专联合办学。
5。舟山师范专科学校
舟山师范专科学校创建于1958年,当年9月与舟山水产学院同时正式成立,招收文、理、预科3个班学生,培养初中师资。1960年,根据中央关于“调整、巩固、充实、提高”八字方针,学校停办。1978年4月,经浙江省革命委员会批准,在舟山师范学校基础上建立浙江师范学院舟山分校,两校同一套机构与领导班子。1981年7月,浙江师范学院舟山分校与舟山师范学校分离。1983年12月,浙江省政府批准浙江师范学院舟山分校改名为舟山师范专科学校。学校实行省市共管、以市为主的管理体制。1988年7月,学校从定海区昌国路搬迁至文化路新校舍办学。1998年3月,正式与浙江水产学院联合办学。
二、重组合并,稳步发展阶段(1998—2016年)
1996年5月,浙江水产学院与舟山师范专科学校联合办学工作启动。同年8月,浙江省委下达两校联合办学专题会议纪要。1997年11月,国家教育委员会高校评议委员会通过《浙江水产学院、舟山师范专科学校合并方案》。1998年3月6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发文批准两校正式合并,成立浙江海洋学院,校址在定海区文化路;9月20日,举行浙江海洋学院挂牌仪式。2003年1月13日、5月15日,时任中共浙江省委书记习近平同志两次视察浙江海洋学院,对学校发展方向发表了重要讲话;当年5月19日和2004年3月18日、4月12日,三次对学校来信做出了重要批示,希望学校为进一步加快浙江海洋经济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2003年7月,学校主体部分搬迁至定海区海院路新校舍办学。2006年1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发文,学校获得硕士学位授予权,并于2007年招收捕捞学、海洋生物学2个学位点研究生。2008年1月,浙江海洋学院创建大学工作启动。2013年7月,学校主体部分搬迁至舟山市临城新区长峙岛新校舍办学。
三、更名大学,快速发展阶段(2016年— )
2016年3月1日,国家教育部签发《关于同意浙江海洋学院更名为浙江海洋大学的函》,浙江海洋学院正式更名为浙江海洋大学。2016年11月 9日,国家海洋局(现为国家自然资源部)和浙江省人民政府签发《关于共建浙江海洋大学的意见》,支持学校建设以海洋为特色的教学研究型大学。2019年1月,学校更名后举行的中国共产党浙江海洋大学第一次代表大会提出了建设特色鲜明、国内一流的海洋大学的奋斗目标。经省政府同意,2019年12月27日,浙江省教育厅和舟山市人民政府签署《“省市共建”支持浙江海洋大学创建一流学科的协议》,支持学校创建浙江省重点建设高校优势特色学科。目前,全校师生员工正秉承“海纳百川、自强不息”的校训精神,不忘初心、不改赤诚、不懈奋斗,携手开创学校更加美好的未来,为服务国家海洋强国战略和浙江省“两个高水平”建设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2000—2006年进入(并入、创办)的学校(研究所)
1.浙江省海洋水产研究所
2.浙江省舟山卫生学校
3.中国石化销售公司舟山石油化工学校(含职工中等专业学校)、浙江省舟山商业学校
4.浙江水产学校
5.浙江海洋学院东海科学技术学院
6.浙江海洋学院普陀科学技术学院
1.浙江省海洋水产研究所
浙江省海洋水产研究所的前身为沈家门水产技术指导站,1953年3月由省农林厅水产局在普陀县沈家门镇创办,4月30日经省政府批准成立。1954年,改名为舟山地区专员公署水产局水产技术指导站。1955年3月,改名为浙江省舟山水产试验所。1956年4月,改名为浙江省海洋水产试验所。1959年3月,试验所升格为浙江省海洋水产研究所。1960年5月,根据省委的通知,研究所并入浙江农业科学院,改名为浙江农业科学院水产研究所,并与浙江农业大学水产学院合署办公。1962年2月,研究所划归省水产厅领导,恢复原名浙江省海洋水产研究所。2000年2月,省政府决定,研究所进入浙江海洋学院管理序列。2001年1月,省机构编制委员会下文,研究所成建制进入浙江海洋学院,实行浙江海洋学院和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共建共管、以浙江海洋学院为主的管理体制。同年6月,研究所加挂浙江海洋学院海洋与渔业研究所牌子。
2.浙江省舟山卫生学校
舟山卫生学校创建于1958年9月,由舟山专署批准建立,校舍初期在定海县城北,毗邻舟山医院,招收医士、护士2个专业学生。1961年10月,浙江省教育厅、省卫生厅发文,学校定名为浙江省舟山卫生学校。1962年春,学校搬迁至舟山水产学院校舍办学;又正值国民经济调整时期,省厅作出决定撤销学校。1963年2月,舟山专署作出决定恢复学校办学。1963年5月,学校从舟山医院兼管体制转变为单独建制。1979年8月,省卫生厅发文恢复学校。 2000年3月,浙江省政府决定,学校并入浙江海洋学院,改建为浙江海洋学院医学院。
3.中国石化销售公司舟山石油化工学校(含职工中等专业学校)、浙江省舟山商业学校
舟山石化学校的前身为1965年6月创办于普陀山的定海供销合作职业学校、浙江省舟山供销合作职业学校,招收半工半读的财务会计、农副产品采购2个专业学生。1966年5月更名为浙江省舟山商业学校。后因“文化大革命”影响停办多年。1974年7月,经省革命委员会批准建立全日制浙江省舟山商业学校,由省商业局主管,同年10月恢复招生。1983年8月,学校搬迁至定海县北门外新校舍办学。1984年7月,经国家商业部批准,建立中国石油公司舟山职工中等专业学校。1985年11月,学校划转中国石化销售公司为主管理,更名为中国石化销售公司舟山职工中等专业学校,保留浙江省舟山商业学校。1987年12月,经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批准,建立中国石化销售公司舟山石油化工学校,由此形成了三校一体、以舟山石化学校为主的办学格局。2002年9月,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授权浙江省石油总公司与浙江省教育厅签署的学校划转浙江省管理的协议书。当年11月,学校并入浙江海洋学院,改建为浙江海洋学院石化学院。
4.浙江水产学校
浙江水产学校成立于1984年3月,地址在杭州市萧山县,由浙江省水产局主管,初名为浙江省水产中等专业学校。1985年10月,招生首届淡水养殖专业学生。2000年3月,浙江水产学校并入浙江海洋学院,改建为浙江海洋学院杭州职业技术学校,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行模式。2003年7月,设立浙江海洋学院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杭州分院。2008年1月,改名为浙江海洋学院萧山科技学院(萧山校区)。2014年6月,省政府决定,将浙江海洋学院萧山校区划转浙江师范大学管理。
5.浙江海洋学院东海科学技术学院(浙江海洋大学东海科学技术学院)
2000年1月,浙江省政府发文批复,同意浙江海洋学院组建浙江海洋学院东海科学技术学院,依托母体学校专业资源,当年招收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汉语言文学、英语3个本科专业。2004年11月,学院被国家教育部确认为普通高校独立学院。2016年3月,教育部发文,同意该学院更名为浙江海洋大学东海科学技术学院。学院现在定海区海院路(原浙江海洋学院校舍)办学,称为浙江海洋大学定海校区。
6.浙江海洋学院普陀科学技术学院
2006年3月,舟山市普陀区政府和浙江海洋学院签署联合办学协议,建立浙江海洋学院普陀科学技术学院。2007年9月,学院招收船舶工程技术等4个高职专业学生。2009年9月,学院搬迁至普陀区朱家尖校区办学。2014年1月,舟山市委市政府决定,在该校区筹建独立建制的浙江舟山群岛新区旅游与健康职业学院。2016年6月,普陀科学技术学院撤离该校区并停止办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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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章程
序 言
浙江海洋大学创建于 1958 年,位于浙江舟山群岛新区,系
省属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始名舟山水产学院,1975 年更名为
浙江水产学院,1998 年与舟山师范专科学校合并组建为浙江海
洋学院,此后舟山卫生学校、浙江水产学校、浙江省海洋水产
研究所、舟山石化学校、舟山商业学校等单位相继并(进)入,
2016 年经教育部批准更名为浙江海洋大学。
建校以来,学校坚守海岛,艰苦创业,为国家与浙江海洋
领域的人才培养、科技创新、产业升级和文化传承做出了重要
贡献,逐步探索出了一条符合高等教育发展规律、与区域经济
社会发展紧密结合、海洋特色日趋鲜明的办学之路。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现代大学制度,规范办学行为,推进依法
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
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
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浙江海洋大学,简称“浙海大”,英文
全称为 Zhejiang Ocean University,缩写“ZJOU”。
第三条 学校法定注册地址为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
道海大南路 1 号。根据办学资源分布和发展需要,经批准可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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臵多个校区办学。学校网址为 http://web.chinaadmin.cn/html/site_zjou.edu.cn.html。
第四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依法享有管理学校内部事务的自主权,对外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学校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质量立校、人才强
校、特色兴校、开放办校、依法治校。
第六条 学校是国家海洋局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共建高校。
学校由浙江省人民政府举办,实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和舟山市人
民政府共建共管、以省为主的管理体制。举办者指导学校的办
学方向,监督和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任免学校负责人,监督、
考核和评估学校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依法对学校的经费使用
进行监督。举办者保护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为学校提供必备的
办学条件,保障学校办学经费的稳定来源和增长,维护学校合
法利益和良好的办学环境。
第七条 学校坚持立足东海、面向全国、走向世界,以建
成特色鲜明并在国内外具有重要影响的综合性海洋大学为战略
目标。
第八条 学校坚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以社会需求为导向,
致力于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有国际视野和海洋精神、人
文素养和合作竞争意识、创新创业能力和实践技能的复合应用
型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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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功能与教育形式
第九条 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自主办学,积极开展
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活动。
第十条 学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自身办学条件,合
理确定办学规模,努力优化学科、专业和人才培养结构,不断
提高办学质量和效益。
第十一条 学校设臵理学、农学、工学、管理学、经济学、
文学、历史学、教育学等学科门类,以海洋科学、水产、船舶
与海洋工程等学科领域为重点,构建特色明显、布局合理、协
调发展的多学科体系。
第十二条 学校以本科教育为主,大力发展研究生教育,
积极拓展留学生教育和继续教育。
第十三条 学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制定
招生方案,建立科学的多样化选才体系,提高生源质量。
第十四条 学校依据国家和社会发展需要,确定人才培养
目标,坚持立德树人,推进素质教育,科学制定人才培养方案,
不断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加强高等教育与科技、经济、社会紧
密结合,有效开展教育教学与管理活动。学校建立健全教育质
量保障体系以及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加强教育教学
质量评估监督,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五条 学校依法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对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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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条件的学生根据完成学业情况颁发肄业或结业证书;对完
成非学历教育规定内容,符合相应要求的学生颁发结业证书或
学业证明。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科研创新体系,聚焦国家重大
战略需求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通过科学研究、技术开发、
成果转化,促进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和科技进步,提升学校的
创新能力和社会声誉;提倡学术自由,倡导严谨求实的学术风
气,反对和杜绝学术不端行为;建立科学的科研评价体系,不
断提升科研质量和效益。
第十七条 学校加强社会服务载体建设,完善运行机制和
激励机制,努力走出一条具有特色的地方高校服务区域经济社
会发展的创新道路,提升社会服务的整体水平。
第十八条 学校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发挥文化
育人功能,实现大学文化建设与人才培养的有机结合,促进师
生全面发展;学校积极发挥人文社科育人优势,加强人文社会
科学建设,打造海洋文化传承创新高地。
第十九条 学校积极推进教育国际化,深化与国(境)外
高等院校、研究机构等的合作与交流,开展学分互认、联合培
养、共同开发等多种形式的教育与科研合作,探索国际合作办
学型模式,培养具有全球意识、国际交往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
国际化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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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二十条 学校坚持中国共产党浙江海洋大学委员会(以
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推行教授治学,实行
民主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的委员会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
生,每届任期五年。学校党委对本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履行
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切
实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
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
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落实和完成。具体职责如下: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
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
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
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
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
的设臵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
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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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
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
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
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
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功能,培育良好
教风学风校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部、所、中心)等基层党组织的领
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
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
范作用;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
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
设;
(九)领导学校共青团、学生会、工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
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
合,实行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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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
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策规则。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
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
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
支持校长开展工作。其他党委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结合
业务分工抓好思想政治工作和党的建设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
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
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
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
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二十五条 中国共产党浙江海洋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
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
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进行工作。负责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
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
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切实履行党风廉
政建设监督责任,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六条 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
权,全面负责学校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具体职责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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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
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臵
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臵方案,按
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
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
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
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
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
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
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
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创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
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
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共青团团员代表大会、
- 12 -
学生代表大会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
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
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七条 学校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
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
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
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
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
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
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
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二十八条 学校设臵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
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
职权,依照章程审议学校发展规划,审议学科建设和科研发展
的重大政策与措施,评定科学研究成果,推荐各类人才,受理
学术争议等。学术委员会下设学科建设、教学指导、科学研究、
实验室建设、学术道德等若干专门委员会。
学术委员会由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
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其中,不
担任党政职能部门领导职务及学院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
- 13 -
于委员总人数的 1/2。
学术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校长、分管副校长、相关职能部
门及各教学科研单位负责人推荐,并按规范程序民主选举产生,
每届任期四年。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其中至
少 1 名是未担任校级党政领导职务的教授代表。主任委员、副
主任委员候选人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并主持会
议。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
应当以与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九条 学校设臵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全校的学位
授予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原则上由具有正高级职称的学校及
相关学院、部门、学科主要负责人、教授代表组成,每届任期
三年。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担任,委员经学校党委会审
定,由校长聘任。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议时,采取无记名投
票方式表决,经应到会委员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若干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分委员
会主席必须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分委员会协助学位评
定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三十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学校教职工代
表大会是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在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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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
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
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
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
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
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
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
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
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 学校根据精简效能原则和工作需要,按上级
有关规定设臵、变更或者撤销党委部门和行政部门,并根据实
际情况合理调整各部门的职能。各部门根据学校的授权履行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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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和服务职责。
第三十二条 学校按照学科专业性质和教学科研的需要设
臵学院、部、所、中心等教学科研单位,承担学校办学各项具
体工作。学校以“学校—学院”为基本组织框架,积极推进校院
两级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校工会是教职员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
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
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履行职责。学校工会是学校教代会闭
会期间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履行教代会
执委会职责,参与学校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四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浙江海洋大学委员会
(以下简称学校团委)是学校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
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章程开展活动,发挥思想政治教育、
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素质等方面的组
织、引导作用。
第三十五条 学校学生会是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
我服务的群众组织,是学校和学生联系的重要渠道,是学生参
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
动、履行职责。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由学校全体学生依法选举产生。
第三十六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和统一战线团体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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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
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运营与管理。
第三十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学校可设立非常设机构及议
事协调组织,协助学校党委和校长处理有关事务。
第四章 教学科研
第三十九条 学校教学科研单位设臵须符合学校使命和发
展目标,有明确的学科(专业)发展方向和教学科研任务。学
校教学科研单位的设立、变更或者撤销由校长动议,经学术委
员会充分论证,提交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议,由学校党委会研
究决定。
第四十条 教学科研单位是指学校内部的教学科研组织,
是学校教学科研活动的主体,包括院、部、所、中心等,在学
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主要职责如下:
(一)拟订本单位发展规划,经学校批准后实施;
(二)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活动;
(三)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依据学校相关要求,按照
本单位发展目标、思路,设立基层教学科研组织,报学校审核
备案;
(四)负责学生的教育、培养与管理,具体实施思想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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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建设及教学计划,提出年度招生计划建议,做好就业创业
指导工作;
(五)提出本单位师资队伍建设的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
本单位教师任职资格、业绩评价标准和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条件,
组织实施教师的考核和评聘工作;
(六)在学校核定的编制内设臵内部机构,制定内部工作
规则和办法,实施对本单位机构工作人员的聘任与管理;
(七)管理、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负责实验
室、公用房等管理工作;
(八)组织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
(九)行使学校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一条 学院(部、所、中心)设院长(部长、所长、
主任)1 名,副院长(副部长、副所长、副主任)若干名。
第四十二条 学院(部、所、中心)设党组织。党组织发
挥政治核心作用,履行政治责任,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的贯彻执行,支持行政班子在其职责范围内
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
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四十三条 学院实行党政共同负责制。党政联席会议是
学院议事决策的主要形式,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讨论和决
定本单位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以及人事、财务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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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的重要事项。党政联席会议成员由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共
同组成,联席会议根据议题内容由院长或书记主持。
第四十四条 学院依据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学位评定委
员会章程以及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设立教授委员会、学位评定
分委员会与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 。
第四十五条 院长(部长、所长、主任)定期向本单位教
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报告工作。
第五章 教职员工
第四十六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四十七条 学校教职员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的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五)对学校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建议权;
(六)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
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七)依照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福利待
遇;
- 19 -
(八)法律法规、学校规定和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八条 学校教职员工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维护国家、学校的声誉和利益;
(二)爱岗敬业,勤奋工作,履行岗位职责;
(三)关心和爱护学生,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四)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五)恪守学术规范,遵守职业道德;
(六)法律法规、学校规定和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九条 学校根据法律和相关规定确定教职工岗位总
量、结构和比例,实行全员岗位聘任制度。学校教师及其他专
业技术人员主要实行资格认证制、专业技术职务和岗位聘任制;
学校管理人员主要实行职员制和岗位聘任制;学校工勤人员主
要实行劳动合同制和岗位聘任制。
第五十条 学校建立聘期和年度考核制度,对教职工进行
分类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晋升、奖励、处罚和解除聘用
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一条 学校建立奖惩制度,对成绩突出和为学校争
得荣誉的教职工个人和集体予以表彰奖励,对违纪者依法依纪
给予处理或者处分。
第五十二条 学校建立教职员工发展保障机制,为教师开
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提高专业水平提供条件和保障,并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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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提高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员工福利待遇、生活与工
作条件。
第五十三条 学校健全教职工权益保护机制,依法建立听
证、申诉等权利保护制度,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四条 学校的外聘教师、访问学者等其他教育、研
究、管理工作者,在学校工作期间,依法、依规、依约享有相
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六章 学 生
第五十五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具有学校学籍的
受教育者。
第五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公共教育资源
和生活设施;
(二)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
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三)申请各类奖学金及各类困难资助;
(四)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组织、参加
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五)享有学校提供就业、创业的指导和服务;
(六)对学校涉及学生利益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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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和建议权;
(七)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七条 学生应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维护国家、学校声誉和权益;
(二)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及学生行为规范;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成长成才的服务支持系
统,提供学业指导、就业创业指导、心理健康辅导等服务,支
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开展勤工助学、创新
创业等活动。
第五十九条 学校建立学生奖惩制度,对取得突出成绩和
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
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十条 学校建立学生资助制度,设立助学金、助学贷
款、困难补助等形式的资助。
第六十一条 学校依法建立学生听证、申诉等权益保护制
度,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二条 参加学校短期培训进修的其他受教育者,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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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期间,依据法律法规与学校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
相应的义务。
第七章 经费、资产和财务管理
第六十三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
筹措经费为辅,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
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学校积极拓展资金
来源渠道,通过人才培养培训服务、知识和科技服务、教育后
勤服务、募集捐赠等各种渠道和多种形式,拓展办学经费来源。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方针,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第六十四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
财务管理体制,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预算管理原则,建
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财务预决算制度、经济责任制度、审计
监督制度等监督管理制度。
学校执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定期编制并向相关各方提供
学校财务报告,依法依规公开财务信息,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
各界的监督。
第六十五条 学校资产包括国家拨给学校的资产,学校按
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
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
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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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依法享有自主管理和使用的权力,保护
并合理利用校名、校誉、学校标志物和学校依法享有的知识产
权。
第六十六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
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健全资产采购、配臵、使用、保管
和处臵等管理制度。规范和加强资产管理,注重资产使用效益,
保证学校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第六十七条 学校建立并不断完善图书情报、网络信息、
安全保卫、后勤服务、基建维修等公共服务体系,积极打造人
文校园、平安校园、生态校园、智慧校园,为学生和教职员工
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各公共服务机构依学校授权和
相关规章制度履行服务职能。
第八章 外部关系
第六十八条 学校与国家相关部门、地方政府、企事业单
位及其他社会团体和组织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
成果推广等方面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与交流。学校利用自身优
势和办学条件通过多种方式服务社会并积极争取社会各方面的
支持和帮助,依法开放办学、合作办学。学校对校办企业享有
出资人权利,依法规范校办企业的发展。
第六十九条 校长代表学校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
- 24 -
间依法订立和履行合同,未经校长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以学校名义订立合同。
第七十条 学校建立理事会制度。理事会是社会参与、支
持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是学校实现科学
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组织形式和制度平台。
理事会由学校举办者代表、支持学校办学的地方政府及其
他社会组织代表、著名校友、社会贤达、学校及职能部门相关
负责人和学校邀请的其他代表组成,每届任期五年。
第七十一条 学校依法申请设立浙江海洋大学校友总会,
负责校友的联系和服务工作。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在当地有关
部门指导与规范下,依法成立地方校友会。各地方校友会在校
友总会指导和支持下开展工作。
第七十二条 学校依法注册成立浙江海洋大学教育基金
会。教育基金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的规定从事
相关活动,致力于加强学校与国内外各界的联系和合作,筹措
资金,服务学校事业发展。
第七十三条 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
布办学信息,接受主管部门及社会及个人的监督与评价。
第九章 标识与校庆日
第七十四条 学校校训是“海纳百川,自强不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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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五条 学校校标为圆形,中间部分为两本书的造型,
分别由“H”和“Y”两个字母变形而成,两字母取自海洋(Hai
Yang)拼音的首字母;上部分图形为浅蓝色,象征天空,下部
分图形为深蓝色,象征海洋,两图形中间为一海鸥造型,下方
标有学校建校时间“1958”,图形外侧为深蓝色圆环,内有学校
的中文校名和英文校名反白字体。
第七十六条 学校校徽为标明学校中文名称(校名体)的
长方形金属证章。教职员工佩戴的校徽底色为红色,文字为金
色;研究生佩戴的校徽底色为深蓝色,文字为金色;本科生佩
戴的校徽底色为浅蓝色,文字为金色。
第七十七条 学校校旗有蓝色和白色两种款式,旗面上印
有校标、中文校名和英文校名。
第七十八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的 9 月 20 日。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
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经浙江省教育厅核准,报教
育部备案后,由学校发布。
第八十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
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基本规范,校内其它规章制度均不得与
本章程相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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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根据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调整及学
校发展的需要进行修订。章程修订程序与制订程序相同。
第八十二条 学校的分立、合并与终止,由举办者决定。
学校终止,本章程自动失效;学校分立、合并,根据规定启动
章程修订程序。
学校发生分立、合并及终止,应成立专门组织机构,根据
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处理学校资产,清理债权债务,
妥善安臵学生与教职员工。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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