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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史志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全市史志工作;建立健全史志工作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

二、开展对中共沈阳党史的综合研究及对重大党史事件和重要党史人物的专题研究;开展地方志理论研究;开展史志宣传教育工作,推进史志进课堂、进基层、进网络。

三、撰写沈阳史志有关专著,组织编集中国共产党沈阳历史、中国共产党沈阳年鉴和沈阳市本级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地情文献等史志类书刊;负责组织编撰《沈阳年鉴》等工作。

四、征集、整理、保存史志资料;组织开展旧志整理和地方史编纂工作;为各级领导决策和社会提供史志信息咨询服务;开展与国内外有关单位团体的工作及学术交流;对全市史志工作进行业务培训。

五、负责对历史遗址、党史图书、影视作品中涉及党史重大题材、重要领导同志工作和生活情况的内容进行审核,为市委、市政府确认重大史志问题提供科学依据。

六、组织开展史志信息化建设和方志馆建设管理,开发利用史志资源。

七、承担国家、省史志部门交办的工作任务。

八、指导区、县(市)党史和地方志工作。

九、负责本单位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

十、承担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人员编制

 中共沈阳市委党史研究室(沈阳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全额拨款事业编制50名。

组织沿革

沈阳市人民政府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于1981年12月1日经中共沈阳市委员会决定开始组建,是同日成立的沈阳市地方志编写委员会下设的办事机构,为事业单位,编制20人。

1982年9月8日,明确由市政府直接领导。

1983年7月11日,人员编制增加到25人。

1983年12月26日,内部机构设3个处,即编审处、资料处、秘书处。

1984年7月23日,确定由市政府直接领导,日常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代管。

1985年9月19日,编制25名,干部职数为7名(指处级干部),其中办公室副主任1名;编审处6人,2名干部职数;资料处12人,3名干部职数;秘书处6人,2名干部职数。

1985年10月5日,确定为局级机构。

1986年6月24日,内部机构由原来的编审处、资料处、秘书处计三个处,改为秘书处、编审一处、编审二处、编审三处计四个处,人员编制由25人增至28人,处级干部职数7名不变。

1990年4月7日,将编审一处、二处、三处改为总编处、编审处、资料处,原设秘书处名称不变。

1996年7月19日,市编委制发《关于印发<沈阳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沈编发[1996]36号),决定沈阳市人民政府地方志编纂办公室更名为沈阳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为市政府直属局级事业单位。内设4个职能处:秘书处、总编处、编审处、资料处。编制为28人,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处级干部职数8名,其中正处级干部职数4名。

2000年8月28日,市人事局、市编办公布第一批沈阳市行政性事业单位名单,沈阳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列第四位。

2001年12月17日,机构改革后核定设置2个处室,即:秘书资料处、编纂指导处;事业编制18名(含工勤人员编制),主任1名,副主任1名,处级领导职数4名,其中:正处级领导职数2名,副处级领导职数2名。

2004年7月2日,处级职数由4名调整为5名(3正2副)。

2007年12月25日,被省人事厅批准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

2011年5月30日,全额拨款事业编制由18名增至20名(其中工勤人员编制3名),内设机构3个(秘书处、编纂指导处、资料信息处),处级领导职数6名(3正3副)。

2018年8月13日,根据《中共沈阳市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市直公益性事业单位优化整合方案〉的通知》(沈委办发〔2018〕57号)要求,中共沈阳市委办公厅印发《中共沈阳市委党史研究室(沈阳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厅秘发〔2018〕23号),设立中共沈阳市委党史研究室(沈阳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机构规格相当于正局级,为市委直属事业单位。内设机构7个,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50名。核定主任1名,副主任3名;核定内设机构领导职数14名,其中,部长(主任)7名、副部长(副主任)7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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