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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亳州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2019〕3号)和《中共亳州市委、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亳发〔2019〕3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保留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牌子。

第三条 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市委的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第四条 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科(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科)

(二)金融科

(三)金融监管科

第五条 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11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科级领导职数3名。

第六条 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5日起施行。

办公地址:亳州市谯城区芍花路568号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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