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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负责管理、监督、检查全市防震减灾工作,负责拟定有关防震减灾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市防震减灾规划和年度计划;管理、监督事业费和专项资金的使用。

(三)负责建立地震监测预报工作体系;按照全省地震基础台网建设规划,负责统一规划全市地震台网及信息系统的建设,负责提出地震趋势和短临预报意见,负责全市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县区的震情跟踪及研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地震观测环境和典型遗址、遗迹。

(四)负责建立震灾预防工作体系,管理全市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审定,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管理以地震动参数(烈度)表述的抗震设防要求,依法监督检查全市一般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

(五)负责震情速报,参与地震灾害调查和损失评估;参与制定地震灾区重建规划。

(六)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培训和示范创建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审核防震减灾宣传报道。

(七)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负责地震行业质量与技术监督管理工作,推进地震科学技术现代化,组织开展地震科学技术研究及其成果的推广应用。

(八)承担市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指导县区防震减灾工作。

(九)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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