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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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是一所以器官移植、急救医学、耳鼻喉专业学科为特色,融医疗、教学、科研、预防、保健为一体的综合性三级甲等医院,是天津市医学中心之一。医院始建于1942年,原名天和医院,后与中纺医院、邮电医院、恩光医院合并,于1956年更名为“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
医院现有1500张病床,47个专业科室,其中3个国家重点临床专科(重症医学科、器官移植科、检验科)、1个国家重点临床专科建设项目(中西医结合科)、6个天津市医学重点学科:重症医学、外科学(器官移植外科学) 、临床诊断学(实验诊断学)、医学影像学、麻醉学、耳鼻咽喉科学,2个天津市医学重点建设学科:内科学(心血管病学)、 内科学(血液病学),1个天津市医学重点培育学科:外科学(泌尿外科学)。医院为天津市医院药学质控中心、天津市输血质控中心、天津市耳鼻喉质控中心、天津市医疗美容质控中心、天津市发热门诊质控中心天津市移植质控中心、天津市老年医学质控中心及天津市感染性疾病质控中心挂靠单位。医院有国家级胸痛中心、国家级房颤中心、心衰中心、高血压达标中心、静脉血栓栓塞症防治中心、国家标准化代谢性疾病管理中心、国家级高级卒中中心建设单位、市级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国家级母婴安全优质服务示范单位,承担着区域内急危重症病人的救治工作。医院年门诊病人200万余人次,年出院病人5万余人次。
医院技术力量雄厚,现有卫生技术人员3213人,其中高级职称565人,博士228人、硕士732人。有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1人、国家卫生健康委突出贡献专家1人、天津市授衔专家3人、天津市突出贡献专家2人、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31人,天津市特支计划领军人才1人、青年拔尖人才1人,天津市“海河医学学者”1名、“津门医学英才”4名,“青年医学新锐”7人,“天津市“131”创新型人才培养工程第一层次人选14人、天津市“131”创新型团队3个。医院担任国家级学术团体常委及以上职务的54人次,担任天津市学术团体常委及以上职务的183人次,其中主委、副委以上职务105人次。
医院为南开大学附属医院、天津医科大学临床学院、天津中医药大学教学医院,有博士生导师19人、硕士生导师87人。承担着南开大学、天津医科大学、天津中医药大学、天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等院校的研究生、本科生、大专生理论授课和临床带教工作,承担天津市住院医师、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任务,以及临床医学博士后工作站的教学任务。医院为国家卫健委临床药师培训基地、国家卫健委临床药师师资培训基地、中国医师协会基本消化内镜医师培训基地、中国住院患者血糖管理培训实践基地、全国百佳医学营养减重教学基地、国家级药物临床试验机构。
医院有6个市级研究所(天津市器官移植研究中心、天津市急救医学研究所、天津市耳鼻喉科研究所、天津市影像医学研究所、天津市血栓与止血研究所、天津市医院系统工程研究所)。拥有国家卫健委危重病急救医学重点实验室、中国医学科学院移植医学重点实验室、天津市器官移植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天津市器官移植重点实验室、天津市听觉言语与平衡医学重点实验室和临床医学博士后工作站。主编《中华危重病急救医学》、《实用器官移植电子杂志》。
近年来,医院取得科研成果190余项,其中包括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1项,中华医学科技奖4项,天津市科技进步奖25项,中西医结合学会奖2项,中国抗癌协会科技三等奖1项,第十一届“吴阶平医学研究奖-保罗.杨森药学研究奖”,2012年度“何梁何利基金”科学与技术进步医学奖等。
医院拥有与世界同步领先的先进设备,国内及国际交流合作广泛。医院2008年被国家指定为“北京奥林匹克运动会”天津赛区唯一的定点医院。先后获得“全国十佳爱婴医院”、“全国百佳医院”、“全国百姓放心示范医院”、“第四届全国医院(卫生)文化建设先进单位”、“天津市卫生行业人民满意的好医院”等多项荣誉称号。
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水西院区位于天津市西青区侯台风景区东南侧,东侧临春明路,西侧临文正路,南侧临保山西道,北侧临保泽西道。总建筑面积41万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23万平米,地下建筑面积18万平方米。
水西院区设置床位规模2000张,设计日门诊接诊量7000人次,日急诊量1200人次,是全国单体体量最大的公立医院。致力成为集医疗、教学、科研、预防、康复、保健为一体的国家级医学平台,促进地区医疗资源的发展、配置与优化,推进保障和改善地方民计民生的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加速京津冀医疗一体化,让更多百姓受益。
医院宗旨
医院文化
医院精神: 学习、创新、和谐、仁爱
服务理念: 生命之托 质量为本
医院宗旨: 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服务思想: 现代医疗,以人为本
医院愿景与目标:建成集医疗、预防、教学、科研于一体,设施完善、管理现代、服务一流的辐射北方并与国际接轨的现代化医学中心,成为国内外知名度较高、国内一流的大型现代化综合医院。
功能任务:努力把我院建成国内一流的大型现代化综合医院和引领天津市区域医疗发展的医学中心,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需求。
院徽含义:标识形似飞翔的鸽子,寓意白衣天使;简约的红十字和数字“1”相互融合,隐意“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体现“现代医疗,以人为本”的企业思想。
规章制度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
第三条 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
第四条 国家扶持医疗机构的发展,鼓励多种形式兴办医疗机构。
第五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军队的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规划布局和设置审批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医疗机构,并纳入当地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纳入当地的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发展总体规划。
第八条 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第十条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置申请书:
(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第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
(一)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二)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第十三条 国家统一规划的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
第十四条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设置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登 记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六条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行政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置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主要事项:
(一)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
(二)所有制形式;
(三)诊疗科目、床位;
(四)注册资金。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根据本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1年的,视为歇业。
第二十二条 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及时申明,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第四章 执 业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必须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所。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医德教育。
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工作,必须佩带载有本人姓名、职务或者职称的标牌。
第三十一条 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
第三十二条 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文件;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
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四条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传染病、精神病、职业病等患者的特殊诊治和处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药品管理。
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人民政府或者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医疗费用,详列细项,并出具收据。
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必须承担相应的预防保健工作,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支援农村、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工作等任务。
第三十九条 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况时,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必须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负责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
(二)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
(三)负责组织对医疗机构的评审;
(四)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处罚。
第四十一条 国家实行医疗机构评审制度,由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按照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医疗服务质量等进行综合评价。
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
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由医院管理、医学教育、医疗、医技、护理和财务等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聘任。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对达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发给评审合格证书;对未达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章 罚 则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对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 没收的财物和罚款全部上交国库。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罚款及没收药品、器械的处罚决定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用着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实施前已经执业的医疗机构,应当在条例实施后的6个月内,按照本条例第三章的规定,补办登记手续,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五十三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设医疗机构及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开设医疗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1951年政务院批准发布的《医院诊所管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联系地址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复康路24号
目前,医院周边因修建地铁,入院路线有所调整。随着地铁施工进展,可能还会有新的变化,具体请以实际情况为准。也可通过手机下载“百度地图”、“高德地图”等导航APP,在目的地输入“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根据相应的交通方式选择适合的交通线路来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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