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医学会
网站介绍
南京医学会成立于1923年,是南京地区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全市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是党和政府联系医学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南京地区医学科学技术和卫生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目前学会现有会员8021人,下设65个专科分会,覆盖南京地区部队、部属(国家卫健委直属)、省属、市属、区属及社会办医疗机构以及医学高等院校等,是南京地区会员人数最多,影响力最大的医学学术社团组织。目前,南京医学会与南京医师协会合署办公,一套班子,两块牌子。
学会内设办公室、学术会务部、《中华消化内镜杂志》编辑部(双核心期刊)、《临床麻醉学杂志》编辑部(双核心期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公室5个部门。编内在职人员32人,编外人员7人。学会设党总支,现有党员43名,设两个党支部。
学会坚持“献身奉献、求实协作“的办会宗旨,积极践行为医务工作者服务,为医学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公民科学素质提高服务、为党委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职责定位,年均承办学术年会、高峰论坛、研讨会、学术沙龙、疑难病例讨论会、读片会、基层医生培训等经常性学术活动近百场;学会主办的《中华消化内镜杂志》及《临床麻醉学杂志》在各自专业领域具有较高影响力,均为“RCCSE中国核心学术期刊(A)”在相关专业领域内具有较高影响力。南京医学会充分发挥社团公益性质,积极承担包括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损害鉴定、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职业病鉴定及国家执业医师考试组织等在内的多项政府委托工作,受到相关政府部门和服务对象好评。
近年来,学会先后荣获南京市文明单位、江苏省科协系统先进集体、南京市科协年度综合能力示范学会、年度学会工作先进集体、南京全国科普日优秀组织单位、南京市卫健系统先进基层党组织、江苏省医学会年度优秀市级医学会、南京市总工会科技教育卫生体育系统“安康杯”竞赛优胜单位等多项荣誉称号。
学会章程
南京医学会章程
(2012年11月28日第十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中文名称为南京医学会,英文名称为Nanjing Medical Association,缩写为NMA。
第二条 南京医学会(以下简称本团体)是南京地区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全市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是党和政府联系医学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发展南京地区医学科学技术和卫生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组织广大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执行国家发展医学科技事业的方针和政策。崇尚医学道德,弘扬社会正气。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提高医学科技工作者的业务水平,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医学科学技术队伍的成长,促进医学科技与经济建设相结合,为会员和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为南京地区人民的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中华医学会的业务指导;学会办事机构挂靠在南京市卫生局。
第五条 本团体会址:南京市紫竹林3号,邮政编码:210003。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医学科技学术交流,传播最新医学科技成果,组织重点学术课题探讨和科学考察等活动,密切学科间和学术团体间的横向联系与协作。
二、编辑出版医学学术、技术、信息、科普等各类期刊、图书资料及音像制品。
三、开展继续医学教育,组织会员和医学科技工作者学习业务,不断更新会员和医学科技工作者医学科技知识,提高医学科学技术业务水平。
四、多渠道、多种形式开展医药卫生科普宣传、健康教育活动,提高人民群众的医学卫生知识水平,增强自我保健能力。
五、开展专科医师培训、考核等工作。
六、开展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损害鉴定等工作。
七、开展医学科技项目的评价评审工作及临床应用新技术的评价与应用工作,开展医学科技决策论证,提出医药卫生科技政策和工作方面的建议,为政府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八、发展与国(境)外、外省市医学学术团体和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联系和交往,开展与国际、台港澳地区医学学术交流与合作。
九、开展医药卫生科技咨询与服务工作,举办医药卫生科学技术展览,促进医学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十、评选奖励优秀医学科技成果,包括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等。
十一、发现、推荐和培养优秀医学科技人才。
十二、宣传、奖励医德高尚、业务精良的医务人员。表彰、奖励在医学科技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会员,和在学会工作中成绩突出的本团体工作人员。
十三、向党和政府反映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依法维护会员与医学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十四、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设个人会员、单位会员。
第八条 会员条件
凡拥护本团体章程,有加入本团体意愿,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为本团体会员。
一、个人会员
1.高等医学院校毕业,获得执业许可的住院医师、助教、实习研究员、助理编辑、技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者。
2.从事与医学专业有关工作、具备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者。
3.科学技术其他方面的学会、协会或研究会的会员,符合以上两项条件之一者。
二、单位会员
与本团体专业有关、愿意参加本团体活动,支持本团体工作,具有一定社会影响,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依法登记成立的社团,医疗卫生、医学教育、医学科研机构以及医药企业单位。
第九条 入会程序:
个人会员由本人提交申请书,本团体个人会员二人介绍或所在单位推荐,由本团体按照本章程规定的会员条件审核,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统一发证,并报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备案;单位会员由单位法定代表人向本团体提出书面申请,经本团体理事会讨论通过并由组织工作委员会发给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优先参加本团体组织举办的国内、外有关学术活动,并优先被选派出席有关的国际学术会议;
七、优先在本团体主办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并优先取得本团体的学术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完成本团体委托和所属专科分会交给的工作任务;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参加本团体组织的有关社会公益活动;
七、支持本团体事业的发展,或接受委托依法募集资金。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团体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团体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通过提案和决议;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有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时,须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批年度学术计划和工作计划;
十一、审批新建专科分会和申办医学杂志;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为理事会秘书长。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办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政府财政拨款;
二、捐赠;
三、有关部门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2年11月2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关于修订《南京医学会章程》的说明
根据国家民政部颁发的《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本》和《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市级学会组织工作通则(修订)》的有关规定,应南京医学会九届理事会的要求,我们对《南京医学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进行了重大修改,并提交十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修订后的《章程》体例稍作调整,由原来的八章四十七条,增到现在的八章四十八条,共对39处进行了修改;对部分条款内容进行了删减、合并和补充;对一些名词称谓和文字结构、标点符号等作了必要的修正和规范;原《章程》确定的宗旨、原则和方向都不变。《章程》修订的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则》部分
1、原第三条(现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团结组织广大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执行国家发展医学科技事业的方针和政策。崇尚医学道德,弘扬社会正气。修改为: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组织广大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执行国家发展医学科技事业的方针和政策。
2、原第四条
本会办会方针: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科教兴市战略,围绕国家和我市各个时期的科学技术研究重点和卫生工作有关任务开展工作。树立依靠科技进步,面向经济建设的思想。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基础理论与实践应用相结合。加强中西医团结合作。发扬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的优良传统。
原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并接受中华医学会的业务指导;学会办事机构挂靠在南京市卫生局。
以上两条合并为修订后《章程》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并接受中华医学会的业务指导;学会办事机构挂靠在南京市卫生局。
原第六条位序上升改为第五条,以下各条按序顺延。
第二章《业务范围》部分
3、原第七条(现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第六项内容:开展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修改为:开展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损害鉴定等工作。
第三章《会员》部分
4、原第八条 (现第七条)
本会设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名誉会员三类。修改为:本会设个人会员、单位会员。
5、原第九条(现第八条):各类会员条件
标题修改为:会员条件。
原第九条第一句:凡承认本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为本会会员。修改为:凡拥护本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为本会会员。
6、原第十条(现第九条):入会程序
个人会员由本人提交申请书,本会个人会员二人介绍或所在单位推荐,由本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的会员条件审核批准,统一发证,并报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备案。单位会员由单位法定代表人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批后发给证书。名誉会员由本会专科分会或组织工作委员会提出推荐名单,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批后由会长发给证书。修改为:个人会员由本人提交申请书,本会个人会员二人介绍或所在单位推荐,由本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的会员条件审核批准,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统一发证,并报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备案;单位会员由单位法定代表人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并由组织工作委员会发给证书。
7、原第十一条:各类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个人会员
1.权利
(1)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享有对本会和所在专科分会工作的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3)优先参加本会组织举办的国内、外有关学术活动,并优先被选派出席有关的国际学术会议。
(4)优先在本会主办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并优先取得本会的学术资料。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2.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本会的决议、决定,完成本会委托和所在专科分会交给的工作任务。
(3)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社会公益活动。
(4)按期交纳会费。
(5)支持本会事业的发展,或接受委托依法募集资金。
(6)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二、单位会员
1.权利
(1)派代表参加本会组织的国(境)内外有关学术活动。
(2)获得本会有关学术资料。
(3)可要求本会给予技术咨询,协助举办培训班及国内外学术会议。
(4)享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2.义务
与个人会员的义务相同。
修订后的《章程》对以上内容进行了整合并分解为两项条款,修改为: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优先参加本会组织举办的国内、外有关学术活动,并优先被选派出席有关的国际学术会议;
(七)优先在本会主办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并优先取得本会的学术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完成本会委托和所属专科分会交给的工作任务;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社会公益活动;
(七)支持本会事业的发展,或接受委托依法募集资金。
8、原第十二条(现十二条):各类会员证书由本会统一印刷。
修改为: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9、原第十三条(现十三条):个人会员、单位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收回会员证书。对其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者,经本会有关组织机构讨论通过,予以除名,并追回会员证书或聘书。
修改为: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部分
10、原第十四条(现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推举名誉会长;
四、审议上届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通过提案和决议;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修改为: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通过提案和决议;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11、原第十五条(现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有效。
修改为: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有效。
12、原第十六条(现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时,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修改为: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时,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13、原第十九条(现第十九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有效。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修改为: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14、在修改第十九条的基础上增加新增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15、原第二十条(现第二十一条):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一、三、五、六、八、九、十、十一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每届任期五年。常务理事由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修改为: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八、九、十、十一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每届任期五年。常务理事由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
16、原第二十一条: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有效。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修改后分解为:
现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有效。
现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原二十二条按顺序调整为第二十四条)
17、原第二十三条(现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理事会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
修改为: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18、原第二十四条(现第二十五条) 本会当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上述规定的任职最高年龄和任期的,须经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修改为:本会当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19、原第二十五条(现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必要时可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由会长委托一名副会长或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修改为:本团体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20、原第二十六条 (现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以及理事会会议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以及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修改为: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21、原第二十七条 (现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职责:
一、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人选以及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和办事机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人选,报常务理事会审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本会其他日常事务。
修改为: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办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22、原第二十八、二十九、三十、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五条内容删除。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部分
23、原第三十六条(现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第(四)项:在本会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修改为: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24、新增第三十一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通过。
25、原第三十七条(现三十二条):本会经费用于本会业务范围的活动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修改为: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26、原第三十八条(现第三十三条~三十六条):本会的经费管理
一、本会实行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管理体制,经费收支执行国家有关科技社团的财经法规和制度。
二、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财务审计制度,保障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三、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专职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要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四、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的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以及财政、审计、税务部门的监督。
五、本会在理事会换届改选或更换法人代表前,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修改并分解为: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27、原第三十九条(现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是公有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修改为: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28、新增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部分
29、原第四十条(现三十九条):对本会章程提出修改意见,须有十名以上会员联名提议,经理事会同意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修改为: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30、原第四十一条(现四十条):本会修改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须在15日内报请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并报南京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修改为:本团体修改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南京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部分
31、原第四十二条(现四十一条):本会终止须由理事会提出,经会员代表大会三之二以上代表通过,报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和南京市卫生局审查同意,到南京市民政局办理注销手续后方可生效。
修改为: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32、原第四十三条(现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和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修改为: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33、原第四十四条(现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修改为: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34、新增第四十四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35、新增第四十五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部分
36、原第四十五条内容删除
37、原第四十六条(现四十六条):本章程经本会2007年10月26日第九次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自南京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修改为:本章程经本会2012年11月28日第十次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38、原第四十七条(现四十七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修改为: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39、新增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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