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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预防医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社会团体名称:广西预防医学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区预防医学科技工作者和单位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的学术性、非盈利性、公益性的法人社会团体,是发展我区预防医学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团结全区广大预防医学科技工作者,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基本方针,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普及推广预防医学知识,促进预防医学人才的成长和科学水平的提高;促进预防医学事业的繁荣与发展,为我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提高各族人员的身心健康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指导和支持。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为广西南宁市,邮政编码530028。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区内外预防医学学术交流,组织预防医学重点学术问题探讨和科学考察活动,并加强同区外预防医学团体和预防医学科技工作者的友好联系与交流;

(二)宣传普及预防医学科技知识,提高“预防为主”的认识,增强全民的预防保健意识,提高各族人民的健康水平;

(三)编辑出版、发行杂志、科学书籍及其他预防医学学术资料;

(四)开展多种形式的预防医学科技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帮助会员及广大预防科技工作者,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业务技术水平;

(五)承接政府职能转移、授权、委托事项和购买服务项目,做好预防医学科学技术项目的论证和评估,科研成果的鉴定、技术标准的编审、重点技术培训等服务工作;

(六)发现和推荐预防医学领域的优秀中青年科技人才,评选、奖励预防医学优秀科技成果和学术论文及科学普及作品;

(七)加强科学研究,促进产品研用相结合科技转化,对新技术进行推广;

(八)为本自治区预防保健、卫生防病等发展战略、政策和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九)反映会员和预防医学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由单位会员、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拥护本会章程,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符合下列会员条件之一者,经批准成为本会会员。

一、个人会员

(一)凡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从事预防医学工作,或大学专科毕业,从事预防医学工作二年以上者;

(二)获得硕士学位或以上者;

(三)获得主管(治)医(技)师、助理研究员、讲师、编辑以上及相当技术职称;

(四)未获得以上职称、学历,但在学术工作上有突出成绩者;

(五)从事卫生组织管理工作的科学技术人员工作一年以上干部;

(六)其他科学技术学会、协会或研究会的会员符合上述条件者,可以跨会申请为本会会员。

二、单位会员

凡与本会专业有关,支持本会工作,具有一定社会影响,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医疗卫生、医学教育、医学科研机构以及医药、医械、保健品等企事业单位与依法登记的社团,可申请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个人会员

(一)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类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会的服务;

(四)享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单位会员

(一)派代表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类活动;

(二)获得本会编印的相关学术资料;

(三)可要求本会协助举办培训班、科技成果和产品论证;

(四)可要求本会给予技术咨询;

(五)享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宣传本会工作,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受刑事处罚的;

(三)个体言行对本会名誉造成重大损毁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订或修改本会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凡是有换届选举事项的会员代表大会,会前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必须对会员代表资格和人数进行确认,并经监事审核。凡选举或修改章程的,均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其他表决事项,可采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制定会议纪要,并由监事签名确认,会后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换届筹备工作主要内容是:

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负责换届选举的组织筹备工作,并成立换届筹备小组,提前三个月以上开始落实换届选举的各项筹备工作。

换届筹备小组成员3至5名,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确定,组长一般由会长担任,会长不便担任的,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具体工作由秘书处负责。

换届筹备小组应在充分征求会员意见的基础上,研究提出换届工作方案,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监事负责监督换届筹备工作。特殊情况下,监事可根据章程要求,督促召开理事会成员会议票决产生换届筹备小组负责人。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由理事组成,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具体选举办法由会员代表大会确定。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由会长和监事签字确认,会后向全体理事公告。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组织协调能力强,在业界有较大影响,群众基础好;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须经理事会2/3理事表决通过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参与有关重要活动。

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为加强内部监督机制,本会设立监事1名,监事任职条件与会长相同。

本会理事、秘书长、财务人员及其亲属不得任监事。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疑和建议,并可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

(三)监督本会领导成员工作,对严重不称职的领导成员,可提请理事会予以罢免;

(四)监督本会的财务管理。有权提请常务理事会对本会的开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三十四条 党建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党务工作人员,党组织工作经费从学会管理经费中列支。党组织在学会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会按本《章程》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的制订或修改,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经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会费标准须在1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并向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提交由具备资质的会计中介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章程修改,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7年11月2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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