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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医学会成立于1958年,是全区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组成的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非营利性法人社团。在党和政府的亲切关怀和全体会员的共同努力下,内蒙古自治区医学会不断发展壮大,已经成为党和政府联系医学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学会长期致力于开展国内医学学术活动、组织卫生健康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编辑出版医学学术刊物、普及医学科学知识、提供科技咨询评估服务和承接部分政府职能转移的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医学会在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科协的领导下,紧紧围绕“抓学会活动,促学科建设,推动卫生事业发展”这一中心,着重抓住“以学术交流为基,以服务会员为本”两个基本点,努力搭建好“为学术建设服务,为经济社会服务,为会员和医学科技工作者服务”三个服务平台,着力构建“开放协作型、学习创新型、权威指导型、人性化型”的四型学会组织,工作稳健有序,成效显著。

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是全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任期5年,设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1958年6月28日-29日召开中华医学会呼和浩特市分会(现内蒙古自治区医学会)成立大会,包正当选理事会会长。1999年12月22日-23日召开内蒙古自治区医学会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郝富当选理事会会长。2005年5月29日-30日召开内蒙古自治区医学会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杨成旺当选理事会会长。2011年12月26-27日召开内蒙古自治区医学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毕力夫当选理事会会长。2016年12月29日-30日召开内蒙古自治区医学会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欧阳晓晖当选理事会会长(2016年12月-2018年1月);因工作需要,经常务理事会议选举,由杨成旺当选理事会会长。

内蒙古自治区医学会经过六十余年的发展,截至目前,已拥有62个专科分会、15个专科学组、31个专科分会青年委员会,每年主办、承办100余场国内医学学术活动。

学会屡次被上级有关部门授予先进荣誉,分别获得中华医学会“先进地方医学会”、“优秀地方医学会”、内蒙古自治区科协“先进集体”、“科协创新和服务能力提升优秀科技社团一等奖”、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5A级社会组织”等荣誉称号。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乌兰察布东街三十五中西巷1号

学会章程

内蒙古自治区医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学会名称:内蒙古自治区医学会;英文名称:Inner Mongolia Autonomous Region Medical Association;缩写:IMMA。

本会会徽为,外部轮廓呈杏花形,中心为蛇和杖,蛇缠绕在杖上,背景为内蒙古自治区地图,其下为内蒙古自治区医学会成立的年份“1958”。图内上、下方的文字分别为本会的中、英文名称。

第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医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全区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组成的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非营利性法人社团,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是党和政府联系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我区医学科学技术和医学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坚持党的领导,团结组织广大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和卫生工作方针,崇尚医学道德,弘扬社会正气。坚持民主办会原则,依法维护会员与医学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扬学术民主,提高医学科技工作者的专业技术水平,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医学科学队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医学科技与经济建设相结合,为会员和医学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全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办会方针: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我区科学技术工作和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围绕国家各个时期的科学技术研究重点和卫生工作有关任务开展工作。坚持科教兴国战略,树立依靠科技进步,面向经济建设的思想。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发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尊重患者和受试者”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医学基础理论与实践应用相结合,加强中蒙西医团结合作。发扬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的优良传统。

第五条 本会接受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并接受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和中华医学会的业务指导。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的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六条 本会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乌兰察布东街三十五中西巷1号,邮政编码:01001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开展医学学术交流,组织重点学术课题探讨和科学考察等活动,发现、推荐和培养优秀医学科技人才,加强学科间和区内外学术团体间的联系与协作;

(二)编辑出版医学学术期刊、科普读物、医学书籍及有关资料;

(三)开展继续医学教育,组织会员和其他医学科技工作者培训学习,不断更新科学技术知识,提高医学科学技术业务水平;

(四)开展多渠道、多形式的卫生科普宣传、健康教育活动,提高人民群众的健康知识水平,增强自我保健能力;

(五)开展专科医师培训、考核等工作;

(六)按照国务院和国家卫生健康委有关规定,依法开展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工作;

(七)开展医学科技项目的评价评审、临床应用新技术的评价和论证、医学科学技术决策论证、成果鉴定和新技术推广工作,为医药卫生科技政策提供建议,为政府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八)发展同国外医学学术团体和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联系和交往,开展国际间学术交流;

(九)开展医药卫生科技咨询与服务工作,举办医药卫生科技展览,促进医学科研成果转化与应用;

(十)评选和奖励优秀的医学科技成果、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宣传、奖励医德高尚、业务精良的医务人员,表彰、奖励在医学科技活动中成绩优异的会员及在学会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学会工作人员;

(十一)向党和政府反映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依法维护会员与医学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十二)开展学风和医学伦理道德建设工作;

(十三)指导盟市医学会工作;

(十四)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设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九条 会员条件

凡承认本会章程,遵纪守法,践行科学道德规范,符合下列会员条件之一者,均可自愿申请为本会会员。

(一)个人会员

1.高等医学院校毕业,获得执业许可的住院医师、助教、实习研究员、助理编辑、技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者;

2.从事与医学专业有关的工作,具备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者。

3.科学技术方面的学会、协会或研究会的会员,符合以上二项条件之一者可以跨会申请为本会会员。

(二)单位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各盟、市医学会以及与本会专业有关,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

2.与本会专业有关、自愿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具有一定社会影响,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依法成立并登记的社团,医疗卫生、医学教育、医学研究机构、医药企业单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个人会员由本人填写《会员入会申请登记表》,经所在单位同意,由本会理事会授权办事机构审核批准后,即可入会,发会员证。

单位会员由单位法人代表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批后发证书、牌匾。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个人会员

1.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享有对本会和所在专科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

督权;

3.优先参加本会及各专科分会举办的各种学术活动;

4.优先在本会编辑出版的医学杂志上发表论文和参加论文评选活动,并优先取得本会或所在专科分会的学术资料;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单位会员

1.派代表参加本会组织的国内外有关学术活动;

2.优先取得本会有关学术资料;

3.可要求本会给予技术咨询,协助举办培训班及国内

外学术会议;

4.享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可推荐本单位优秀的学科带头人参加本会的专科分会工作。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个人会员

1.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本会和所在专科分会的决议、决定,完成本会

和所在专科分会委托的各项工作;

3.参加本会和所在专科分会组织的有关社会公益活动;

4.按期缴纳会费;

5.支持本会事业的发展,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6.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二)单位会员

1.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本会和所在专科分会的决议、决定,完成本会和所在专科分会委托的各项工作;

3.参加本会和所在专科分会组织的有关社会公益活动;

4.按期缴纳会费;

5.支持本会事业的发展,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6.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会员证由本会统一印制及签发,会员跨地区调动工作时须办理会籍转移手续。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对情节严重者将进行通报。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通过提案和决议;

(六)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七)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内蒙古自治区医学会理事会党委是党在学会理事会层面设立的党的工作组织,发挥学会对医学科技工作者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作用,把医学科技工作者紧紧凝聚在党的周围。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有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时,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但延期召开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任期五年。

经理事会批准,本会按不同学科或专业成立相应的专科分会。专科分会是理事会领导下的分支学术机构,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医学会专科分会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展学术活动。专科分会不是法人社团,不得另订章程。专科分会实行委员制,委员由自治区医学会、专科分会、各盟市医学会和相关医疗机构民主协商推选。专科分会每四年进行一次换届改选,如延期一年仍不进行换届,本专科分会的第一副主任委员有权组织换届和领导本专科分会的工作。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决定;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各类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本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批年度学术计划和工作计划;

(十一)审批新建专科分会;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至少1—2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对理事会负责,每届任期五年。原则上,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有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可每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七十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干部;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五)未曾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当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上述规定任职最高年龄和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理事会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必要时可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和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对外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人选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报常务理事会审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及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本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按国家规定和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有关决议收取会员会费;

(二)有关部门、团体和个人的资助和捐赠;

(三)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和卫生行政部门拨款;

(四)在本会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学会基金;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会业务范围的活动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以及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本会实行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管理体制,经费收支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审计组织对基金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属公有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进行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同意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在15日内报请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和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本会二○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第五次全体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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