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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医学会(Henan Medical Association)成立于1932年,是全省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公益性、非营利性法人社团,是党和政府联系医学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河南省医学科学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现有99个专科分会、5万余名注册会员。

河南省医学会的主要业务包括:开展医学学术交流;编辑出版医学、科普等期刊;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开展国际间学术交流;开展专科医师的培训和考核;发现、推荐和培养优秀医学科技人才;宣传、奖励医德高尚、业务精良的医务人员;承担政府委托职能及承办委托任务;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技术鉴定、职业病鉴定工作;推动医学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向党和政府反映医学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

河南省医学会以团结、组织广大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和卫生工作方针为宗旨。崇尚医学道德,弘扬社会正气。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提高医学科技工作者专业技术水平,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医学科技的普及与推广,促进医学科学技术队伍的成长,促进医学科技与经济建设相结合,为会员和医学科技工作者服务,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2020年第十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后,按照大会确定的工作任务,在新一届理事会的领导下,坚持学会宗旨,深入贯彻河南省卫生健康大会精神和《“健康中原2030”规划纲要》,全面推进健康中原建设。大力推动学术交流,促进学术发展;强化期刊质量,推动医学科学技术进步;进一步拓宽职能,主动承担政府委托工作;发挥学会优势,大力促进优秀中青年人才的成长和提高;重视医学科普宣传,提高群众健康知识知晓率;强化服务意识,增强学会的凝聚力和影响力;加强机关自身建设,努力提高学会的管理水平。总之,学会的在各工作,在新一届理事会的领导下,开拓创新,凝心聚力、创新发展,为全省医疗卫生事业、助力健康中原建设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路与博学路交叉口河南省卫生健康委9楼

学会章程

河南省医学会章程

(修改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河南省医学会(英文名称:Medical Association of Henan Province)。

第二条

河南省医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全省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组成的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公益性、非营利性法人社团组织,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发挥党和政府联络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医院管理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是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发挥我省医学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坚持党的领导,团结组织广大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执行国家发展医学科技事业的方针和政策。崇尚医学道德,弘扬社会正气。坚持民主办会的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促进医学科技工作者的专业技术水平的提高,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医学科学技术队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医学科技与经济建设相结合,为全省人民的健康服务,为卫生事业发展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本会依法维护会员与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医患双方提供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捷的服务,为会员和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

第四条

本会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为会员服务,坚决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省科学技术工作及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围绕全省各个时期的科学技术研究重点和卫生工作中心任务开展工作。树立依靠科技进步,面向经济建设的思想。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发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医学基础理论与医疗预防实践相结合。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加强中西医团结合作,发扬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优良传统。

第五条

本会挂靠在省卫生健康委,办事机构的党组织建设、人事管理、机构设置等事宜接受河南省卫生健康委的领导和管理。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河南省科学技术协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河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六条

本会会址:郑州市纬五路45号附1号,邮政编码:450003。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医学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推动自主创新,组织重点学术课题探讨和科学考察等活动,密切学科间和学术团体间的横向联系与协作。

二、编辑出版医学学术、技术、信息、科普等各类期刊,图书资料及电子音像制品。

三、开展继续医学教育,组织会员和其他医学科技工作者学习业务,不断更新会员和医学科技工作者医学科学技术知识,提高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专业技术水平。

四、弘扬科学精神,普及医学科学知识,开展多渠道、多种形式的医学卫生科普宣传、健康教育活动,传播科学思想和方法,捍卫科学尊严,推广科学技术,提高人民群众的医学卫生知识水平,增强自我保健能力。

五、开展医师培训、考核等工作。

六、依法开展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工作。

七、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发展同国内外医学学术团体和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联系和交往,促进国际先进医学科学技术的交流与合作。

八、开展医学科技项目的评价评审和资格评审认证,开展临床应用新技术的评价与论证工作。开展医学科学技术决策论证,提出医药卫生科技政策和工作方面的建议。为政府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九、开展医药卫生科学技术的咨询服务活动,举办医药卫生科学技术展览,大力推动医学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十、评选和奖励优秀的医学科技成果、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宣传、奖励医德高尚、业务精良的医务人员。

十一、向党和政府反映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依法维护医师的权益。开展为会员服务的社会公益性活动。

十二、发现、推荐和培养优秀医学科技人才。表彰、奖励在医学科技活动中成绩优异的会员,以及在学会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学会工作人员。

十三、指导各省辖市医学会的工作。

十四、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设个人会员、团体会员两大类。

第九条

会员条件:凡承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自愿申请为本会会员(本会会员同时也是中华医学会会员)。

(一)个人会员

1、高等医学院校毕业,获得(执业)医师、助教、实习研究员、助理编辑、技师以上职称;

2、从事与医学有关学科的工作,具备以上相应技术职称者;

3、科学技术其他方面的学会、协会或研究会的会员,符合以上二项条件之一者可跨会申请为本会会员。

(二)团体会员

凡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与本会专业有关的医疗卫生、医学教育、医学科研机构或依法登记成立的社团,以及医药、医械等企业单位。

第十条

入会程序

(一)个人会员 由本人在河南医学网会员管理平台自愿填写申请,由本会或委托的省辖市医学会按照本会章程规定的会员条件和入会程序审批,对符合条件者由省医学会审核后统一编号入档,会员自行网上下载打印电子会员证书。

(二)团体会员 由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向本会提出申请,并填写《河南省医学会团体会员入会申请登记表》,经本会审批,按规定交纳会费后发给团体会员证书和匾牌,成为本会团体会员单位。团体会员单位所有符合本会会员条件者视为本会会员,统一给予会员编号,颁发电子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个人会员

1权利

(1)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享有对本会和所在专科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3)优先参加本会和所在专科分会组织举办的继续医学教育学术活动;乡村医师参会免收会议注册费。

(4)优先选派出席有关全国及国际学术会议。

(5)优先在本会主办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并优先取得本会或所在专科分会的学术资料和信息,免费在河南医学网收看学术讲座、浏览省医学会主办的电子期刊。

(6)设立会员奖励基金,用于奖励在科研、教学、医疗服务和医学管理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会员。

(7)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2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本会和所在专科分会的决议、决定,完成本会和所在专科分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3)参加本会和所在专科分会组织的有关社会公益活动。

(4)按期交纳会费。

(5)为发展本会事业自愿捐赠,或接受委托依法募捐资金。

(6)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二)团体会员

1权利

(1)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学术活动,并优先选派出席有关的国际学术会议及出国进修;

(2)优先或免费取得本会有关的学术资料和医学信息;

(3)可请求本会给予技术咨询,优先协办本会举办培训班及国内外学术会议;

(4)享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优先在本会主办的医学期刊上发表论文;

(6)团体会员单位享有向本会推荐理事权。

(7)团体会员单位中符合本会会员条件者视为本会会员。

2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及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

(2)协助本会开展有关的学术活动,参加本会和所在专科分会组织的有关公益活动;

(3)按时缴纳会费;

(4)反映本单位科技人员对本会的意见和要求;

(5)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会员的管理与组织建设

(一)为了密切学会与会员的联系,增强学会的凝聚力,各省辖市医学会,要因地制宜,制定各种切实可行办法,使会员管理工作逐步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

(二)各省辖市医学会要有专人或兼职人员负责会员管理,负责会员发展和管理工作。

(三)团体会员单位应明确此项工作的管理部门并设立联络秘书。

管理部门及联络秘书的主要职责包括:

(1)负责会员参加学术活动的组织联系工作;

(2)传达学会信息;

(3)掌握会员变化动态;

(4)负责发展会员的联系工作;

(5)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

(6)协助医学会收缴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会籍管理

(一)建立会员档案,档案实行电子信息化管理。

(二)会员调离本省或调入本省时,应携带原会员证办理会员转接手续。

(三)会员出国定居或长期出国(一年以上),如自愿保留会籍,需向省医学会声明并按期寄交会费,两年以上不交者,按自动退会处理。

(四)亡故会员的会员资格自动注销。

(五)全省医学会会员证在河南医学网进行统一编号,颁发放电子会员证书。

第十四条

会费的缴纳、管理与使用

(一)缴纳会费是会员的义务,也是增强会员意识的具体措施。个人会员按年缴费,每次缴纳5年;团体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一次会费,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

(二)个人会员每人每年60元;团体会员单位根据医院等级和床位计算,三级医疗机构1~1.5万元/年(根据床位规模4000张床位及以上单位1.5万元,其余三级医疗机构1万元);二级医疗机构3000~5000元/年(1000张床位以上5000元,1000张以下3000元);其他相关医疗机构参考上述标准。团体会员单位的个人会员不再缴纳个人会费。

(三)会费开支要按照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建立严格的审批手续、审核制度,每年年终本会财务向本会常务理事会报告本年度会费收缴和使用情况。

(四)各地市医学会所发展的团体会员及个人会员,会费全部作为地市医学会会员服务的经费使用,会费收取后由收费单位出具发票。

(五)省医学会所收会费主要用于医学科普、义诊咨询,信息传播以及新业务、新技术的推广和优秀会员的奖励等。

(六)省医学会会费收取后由省医学会统一出具电子发票。

第十五条

退会

(一)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二)凡触犯刑律和严重违反《河南省医学会章程》者,将给予取消会籍处理。

(三)会员单位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

三、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四、审议批准上届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通过提案和决议。

七、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有效。

第十八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时,须经理事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或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任期五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职权:

一、执行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决定。

二、筹备召开全省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决定各类会员的除名。

八、审批年度工作计划。

九、审批新建专科分会和申办医学杂志。

十、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能有效。理事会会议每两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对理事会负责,每届任期五年。常务理事由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二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能有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因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或网络会议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六十五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干部,任职年龄不超过六十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五、未曾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理事会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可以连选连任,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以及理事会会议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以及理事会会议和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对外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全面工作,组织实施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人选以及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和办事机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人选,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本届卸任会长可推举为下届名誉会长,名誉会长任期为一届。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不同学科或专业,经常务理事会批准,成立相应的专科分会(其正式名称为“河南省医学会xx专科分会”。专科分会是理事会领导下的分支学术机构,负责组织本学科(专业)的学术活动,专科分会不是法人社团,不得另订章程;专科分会实行委员制,由省医学会、专业委员会和省辖市医学会民主协商推荐专科分会委员,组成委员会,由委员会民主协商推选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常务委员,组成常务委员会。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

第三十二条

本会根据需要,设置若干专职工作人员,组成办事机构。接受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的领导(或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本会在编的专职工作人员的任职、技术职称、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等,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会在会员较多、不是团体会员的基层单位可建立会员小组,未建立会员小组的单位可以聘任联络员或工作秘书,承担与会员的联系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二、国内外个人或单位、团体的捐赠。

三、省卫生健康委拨款。

四、有关部门资助。

五、在本会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会业务范围的活动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开展表彰奖励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经费管理:

一、本会实行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管理体制,经费收支执行国家制定的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

二、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财务审计制度,保障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三、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专职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四、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的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省会员代表大会以及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五、本会在更选法人代表前,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属公有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进行修改,经理事会研究同意后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章程,经省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须在15日内报请省卫生健康委和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并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须由理事会提出,经省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过,报省卫生厅和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到省民政厅办理注销手续后方可生效。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有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或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会会徽,外部轮廓呈天蓝色圆形,内层为麦穗和医疗标识,背景为地球,浮有河南省地图及河南英文名缩写,上有蛇杖,周边分别为本会中英文全称,1932年为本会成立年份。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会旗主色为天蓝色,尺寸为128×192cm,正中为本会会徽,会徽上部为半圆形金黄色“河南省医学会”名称。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本会2020年11月15日第十一次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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