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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药学会的前身是中国药学会成都分会,成立于1942年11月11日。1991年根据成都市社团清理领导小组的要求,按照国务院颁布的《社团等级管理条例》等文件的要求,于1992年3月12日批准我会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我会重新登记后的名称由“中国药学会成都分会”变更为“成都药学会”。随着国家机构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发展,成都药学会于2004年3月15日正式脱离挂靠单位成都市卫生局,挂靠变更于成都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成都药学会是由成都地区药学工作者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市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药学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成都市推动药学科学技术和医药事业健康发展及为公共健康服务的重要力量。

我会现有注册会员2000余人,下设医院药学、药事管理、药剂、药化抗生素、中药天然药物、药理、药品分析、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药学科普等10个专业委员会,并设有监事会和学术、组宣、财经、培训、科普等5个工作委员会。

我会的宗旨为自律、促进、服务、协调、维权。致力于提高药学工作者的法律、道德和专业素质,团结和组织广大药学工作者,推动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药学科学技术的普及、繁荣与发展,促进药学人才的成长与提高,促进药学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维护药学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会员和药学工作者服务。

我会主要任务是开展药学科学技术学术交流;编辑出版、发行药学学术期刊;发展同国内外及各地区药学团体、药学工作者友好交往与合作;举荐药学科技人才;表彰、奖励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药学工作者;开展对会员和药学工作者继续教育培训;普及推广药学以及科学技术知识;反映药学工作者意见和要求,维护药学科技工作者合法权益;接受政府委托,承办与药学发展及药品监管有关活动,组织药学科技工作者参与国家有关项目科学论证和科技与经济咨询;开展医药科研成果推广服务,组织医药展览、推荐及宣传活动等。

成都药学会多年来,连续荣获成都市科学技术协会“学会工作先进集体”、 “学术交流特色学会”、“十佳学会”等称号,还多次荣获中国药学会全国经济信息网“信息管理优秀单位”光荣称号。2013年成都药学会被成都市民政局评为5A级社会组织。

进入新的历史发展时期,我会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领会精神实质,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同心同德、同向同行,发挥学会的专长和优势,在市科协、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民政局领导下,广泛团结和动员广大药学工作者,服务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主动承接政府转移职能,促进医药科技创新及产业升级,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为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服务,为全面推动我市药学事业科学发展作出新贡献!

成都药学会的主管单位是成都市科学技术协会,登记管理单位是成都市民政局。

成都药学会办公地址:成都市武侯区武兴二路10号。

学会章程

成都药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学会名称为成都药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Chengdu pharmaceutical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CPA。

第二条 本会是由成都地区药学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公益性、学术性、非赢利性社会团体。是依法经成都市民政局批准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是成都市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联系药学科技工作者的纽带和桥梁,是成都地区发展药学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团结和组织广大药学科技工作者,贯彻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方针,促进药学科学技术的繁荣发展、普及、推广和提高,反映药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维护药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药学人才的成长,促进药学科学技术与经济发展的结合,为加速实现我国现代化作贡献。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诚实守信、恪守非赢利原则、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积极倡导“奉献、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和民主办会的原则,充分发挥学术民主,活跃学术气氛;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成都市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成都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成都市武侯区武兴二路十号 ,成都市食品药品检测研究院一楼。邮政编码:610045 。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 组织进行行业调查,政策与理论研究,定期向市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交有关本行业(专业或研究领域)的调查报告,全面反应本行业(专业或研究领域)存在的发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协助政府做好社会管理。

(二) 协调本会内外的关系,促进对内对外横向经济联系和学术交流;加强同行业合作,促进会员间信息交流与合作。

开展药学科学技术的国内外学术交流,发展同世界各国及各省、市、自治区药学科学技术团体、药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与合作;

编辑出版、发行药学学术、技术期刊,组织编写药学图书资料及电子音像制品等科普资料;

(三)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开展有关行业标准的制定、资质审核、市场准入资格认证、人员培训、项目论证、创优达标考评等工作,接受政府委托,承办有关药学发展、药品监管等有关事项,组织会员和药学工作者参与科学论证和技术咨询;接受政府主管部门授权或委托的其它工作。

(四) 调解内部纠纷,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密切学会与政府、学会与会员和学会与社会的和谐关系。

(五)举荐药学人才,表彰、奖励在药学科技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会员和药学科技工作者;

(六)组织开展药学以及相关学科的科学技术知识普及与宣传,开展医药产品展示,提供医药技术服务与推广科研成果转化等活动;

(七)举办为会员服务的活动;

(八)依法兴办符合本会业务范围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种类分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本团体的业务和药学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具有大专以上药学或相关专业学历或具有药师(含相当职称)以上药学科技工作者或具有药学专业知识的药业管理工作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个人会员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由本人向本会申请,填写会员登记表,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核通过,颁发本会会员证。

单位会员

经常务理事会推荐,单位同意,填写入会申请表,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核同意。

单位会员分为:会员单位、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和副理事长单位。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发展为会员和担任本会职务: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在民间组织担任主要负责人期间该组织被撤销登记的,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五)任非法民间组织负责人或参与非法民间组织,其骨干人员,自该组织被取缔之日起未逾5年的。

(六)非中国公民;

(七)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弘扬科学精神,遵守科学道德,倡导求实诚信的学风,遏制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审议学会经费收支情况;

(四)选举新的理事会;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本会选举实行等额或差额无记名投票方式。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后报成都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等负责人,通过对其它执行 (分支、代表) 机构负责人的任命或罢免;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其它执行 (分支、代表) 机构副职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时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会议。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本会根据需要,在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中设立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和副理事长单位。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和副理事长单位是学会的支持单位,包括有关高等药学院校、科研院所、医药企事业单位。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时可采取通讯形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理事长、监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其它执行 (分支、代表) 机构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监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监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其它执行 (分支、代表) 机构负责人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事前经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后,方可参加选举。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其它执行 (分支、代表) 机构负责人每届任期5年。正理事长、监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其它执行 (分支、代表) 机构负责人任期一般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1、本会根据药学发展的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作为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学术组织。专业委员会实行委员制,委员经民主协商推荐,选举,由常务理事会聘任。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原则不再兼任其它学会职务。各委员会任期同理事会。专业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业组开展活动。新设置专业委员会需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报成都市科学技术协会备案,并到民政部门登记。

2、学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或小组)协助常务理事会工作,委员会成员由常务理事会聘任。各委员会任期同理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秘书长等其它负责人员担任法定代表人时,事前须书面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后,方可参加选举,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本会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制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主持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协调机构内部事宜和对外交流;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任命或罢免;

(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六)向理事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 3 人。其中推选监事长1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并推选1名监事长〕。

第三十二条 监事在单位会员、个人会员、社团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

协会理事、常务理事、协会负责人和分支(代表、执行)机构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并向成都市民政局报告;

(二)对本单位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负责人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向成都市民政局报告;

(三)当本单位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及社团其它负责人的行为损害本协会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并向成都市民政局报告;

(四)监事会每年就本单位民主制度建设、自律诚信建设、财务资金管理及本章程第25条所列事项执行情况等的监督以书面报告的形式报成都市民政局。

监事列席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议和协会重要行政会议。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监事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建立重大活动请示报告制度,凡涉及下列事项,须事前(中、后)向成都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一)接受境(内)外捐赠资助的;

(二)发生突发事件、事故、问题的;

(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事项的;

(四)被政府相关部门通报、查处、处罚的;

(五)组织、举办跨区域性的学术交流、(研讨会)、论坛活动、推介、展览的;

(六)组织出境考察、交流的;

(七)理事会换届;

(八)其它需要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其会费标准是:医院:三级500元/年、二级400元/年、其他300元/年,学校及科研院所800元/年,企业:会员单位2000元/年、理事单位5000元/年、常务理事单位10000元/年、副理事长单位20000元/年;个人会员:20元/年。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全部收入除用于与本团体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资产和财务管理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本会聘请的专职工作人员的月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会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成都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6年4月26日第九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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