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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医学会成立于1940年4月(曾用名中华医学会重庆分会、重庆医学会,1997年正式更名为“重庆市医学会”),是由全市医疗卫生、医学教育、医学科研机构,以及医药生产企业和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结成并依法注册登记的地方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发挥党和政府联系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是发展我市医学科学技术和卫生健康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近年来荣膺国家民政部“全国先进社会组织”,中华医学会“优秀地方医学会”,原市卫生局(原市卫生计生委)“目标管理工作先进单位”、“卫生工作先进集体”,市卫生健康委“先进基层党支部”,市民政局“全市先进社会组织”、“5A级社会组织”,市科协“三星级学会”、“标兵学会”、“川渝一流学会”和“科协年度工作考核特等奖”等多项殊荣。

风雨兼程、薪火相传,重庆市医学会不断发展壮大,学会的学术影响力、会员凝聚力、社会公信力和自主发展能力得到显著增强。截止2021年5月,学会有4个工作委员会,80个专科分会,159家单位会员,10000余名个人会员,涵盖了全市医学科技各个专业的骨干人才,是重庆地区影响力最大的医学学术团体之一。

重庆市医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设立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相应职权,对理事会负责。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

重庆市医学会自成立以来,始终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和办会宗旨,按党章规定设立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团结医学科技工作者,崇尚医学道德,弘扬社会正气,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传播医学科学知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依法组织医学鉴定工作。依法维护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

历史沿革

重庆市医学会历史沿革及各届领导

重庆市医学会成立于1940年4月(时名为“中华医学会重庆分会”,1997年更名为“重庆市医学会”),成立之初仅有会员50余名。新中国成立后,重庆市医学会在总会和西南军政委员会的关怀和支持下,于1951年迅速恢复工作,为医疗卫生工作的全面恢复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学会按照《章程》的规定,坚持“以学术活动为中心、以社会效益为准则”的宗旨,坚持“依靠专家、民主办会”的原则,加强学会办事机构的自身建设,力争承担更多的职能,把学会工作提高到新的水平。

1940年4月成立中华医学会重庆分会。选举曾定夫、李定安、陈文镜、张历耕、杨崇瑞为执行委员,刘朝觐、虚致清、李士倚为监察委员。

1946年学会进行改选,选举李之郁为理事长。

1948年因受时局变化影响,学会活动基本停止。

1951年4月召开恢复学会筹委会议,同年6月召开选举会议,选举董秉奇为理事长,薛印辉为秘书长。因工作调动,1953年9月召开会议选举安龙章为秘书长。

1954年5月,学会进行理事会改选,选举董秉奇为理事长,伍义泽、胡先文为副理事长,安龙章为秘书长,选出理事18人。吸取40名中医师入会后,增选宦世安为副理事长。

1956年5月,学会召开改选会议,选举何正清为理事长,米景贤、伍义泽、唐阳春为副理事长,安龙章为秘书长,选出理事22人。

1957年12月,学会举行年会,改选了理事会,选举周泽昭为理事长,伍义泽、米景贤为副理事长,选出理事15人。1959年5月,召开理事会扩大会议,确定了统一领导、分片活动的原则,建立起12个专业委员会学术活动基地。1966年5月开始,受“文化大革命”影响,学会和各专业委员会集体学术活动中断,但仍有不少会员坚持学术研究,撰写、翻译学术资料。

1978年9月,经市科委批复同意恢复中华医学会四川省重庆分会,召开理事会选举会,选举钱悳为会长,王安定、李宗明、杨立璇、高平阶、潘龙为副会长,宇闻为秘书长。1979年11月,经市卫生局批准,建立医学、药学、中医、护理、中西医、防痨学会联合办公室。并成立科学普及、组织、学术、继续教育四个工作委员会。

1984年3月,改选了理事会,选举钱悳为名誉会长,李宗明为会长,宇闻、陈崇远、吴味辛、杨宗瑞、程天民为副会长,宇闻兼任秘书长。1985年建立了重庆六学会(医学会、药学会、护理学会、防痨学会、中医学会、中西医结合研究会)科技联合咨询服务部。

1989年8月,召开了第十一届会员代表大会,选举陈崇远为会长,程天民、李希楷、吴味辛、周雅德、杨宗瑞为副会长;朱中仁为秘书长。因人事变动,1991年调整张泽普为会长;1993年恢复陈崇远为会长。

1995年7月,召开了第十二届会员代表大会,选举陈崇远为会长,马达、王丕龙、李祥龙、李荟元、周雅德、邹恒儒为副会长;刘克佳为秘书长。

重庆直辖后,为使医学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有“高起点”、“高标准”,在广泛征求有关专家和广大会员意见的基础上,1998年8月组建了重庆市医学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筹备工作委员会,决定顺应重庆直辖的大好形势,将“第十三届会员代表大会”更名为“重庆市医学会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会议于1998年12月22日在原第三军医大学大坪医院召开,选举李祥龙为会长,马达、王谦、王丕龙、刘美良、何德沛、卓大华、潘倩为副会长;潘倩兼任秘书长。时任市领导冯克熙、程贻举等到会祝贺并作重要讲话。时任中共重庆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常务副市长王鸿举,中共重庆市委常委、秘书长腾久明,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冯克熙,市政府副市长程贻举,已故中国工程院院士黎鳌,重庆医学会第九届会长、重庆医科大学原校长钱悳,中国工程院院士王正国,重庆医学会第十届会长、著名消化内科专家李宗明为重庆市医学会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的召开题词。

因人员工作变动,1999年9月8日,一届二次常务理事会增补王正国、金先庆、邬显华为副会长,由邬显华兼任秘书长主持学会日常工作。

2000年10月30日,重庆市医学会在重庆雾都宾馆隆重召开了成立60周年庆祝大会。时任市人大常委会冯克熙副主任、市政府程贻举副市长等市领导亲临大会并作重要讲话。市委宣传部、市政协教科文委、市科协、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和中华医学会等有关部门的领导到会祝贺。来自全市各医疗单位,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医学会和重庆医科大学、第三军医大学的领导、专家和会员代表共300多人参加大会。中华医学会杨镜副会长、办公室李刚主任和北京市医学会秘书长何瑞祥、上海市医学会党委书记朱依及西部各省市医学会秘书长出席了庆祝大会。时任卫生部部长、中华医学会会长张文康和市政府程贻举副市长分别为重庆市医学会成立60周年纪念画册、纪念封作序、题词,为大会题词的还有中国工程院院士、著名防原医学专家程天民。

2006年5月11日,重庆市医学会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在重庆东方花苑饭店隆重召开。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分管领导,中华医学会吴明江副会长,市卫生局、市科协、市民政局、第三军医大学、重庆医科大学等部门和单位领导及来自8个兄弟省市医学会的领导出席了大会。还有全市的292名会员代表参加了会议。大会选举产生了第二届理事会及领导集体,民主选举屈谦任第二届理事会会长,周英杰、赵先柱、王正国、吴小翎、何德沛、李庆平、陈华为副会长,陈华兼任秘书长。

2012年8月31日,重庆市医学会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暨理事会换届改选会议在重庆东方花苑饭店隆重召开。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分管领导,中华医学会刘雁飞副会长,市卫生局、市科协、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第三军医大学、重庆医科大学等部门和单位领导及原第三军医大学校长、中国工程院程天民院士出席了大会。来自全市各区县(自治县)医学会、第三军医大学、重庆医科大学、市级医疗卫生单位、驻渝部队医院和大型企业职工医院的300余名代表参加了会议。大会选举产生了第三届理事会及领导集体,民主选举屈谦连任第三届理事会会长,傅仲学、王云贵、王正国、吴小翎、陈华、李庆平为副会长,周红任秘书长。

2019年6月19日,重庆市医学会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暨理事会换届改选会议在重庆渝州宾馆隆重召开。市政协张玲副主席,中华医学会王大方副秘书长,市卫生健康委、市科协和市民政局有关领导出席了会议。来自全市各区县(自治县)医学会、重庆医科大学、陆军军医大学、市级医疗卫生单位、驻渝部队医院和大型企业医院的200余名代表参加了会议。大会选举产生了第四届理事会及领导集体,民主选举傅仲学为第四届理事会会长,选举(按姓氏笔画排序)卞修武、杨庆军、张先祥、陈蓉、周红、徐迪雄、黄、黄爱龙为副会长,周红兼任秘书长。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3号百业兴大厦23楼

学会章程

重庆市医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重庆市医学会,英文译名Chong Qing Medical Association,缩写为CQM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全市医疗卫生、医学教育、医学科研机构,以及医药生产企业和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地方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发挥党和政府联系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是发展我市医学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是依法注册登记的学术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团结广大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崇尚医学道德,弘扬社会正气,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提高医学科技工作者的业务水平;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医学科学技术队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医学科技与经济建设相结合,为全市人民的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依法组织医疗事故的再次鉴定工作,为医患双方服务。本会依法维护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重庆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活动地域为重庆市。本会住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3号百业兴大厦23楼,邮政编码:40002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医学学术领域的学术交流,组织重点学术课题的探讨和科学考察等学术活动,密切学科间和学术团体间的横向联系与协作;

(二)编辑出版综合性和专科性医学学术期刊,医学科学普及期刊和读物,医学书籍、医学信息资料及医学音像制品;

(三)开展继续医学教育,组织会员和医学科技工作者努力学习,不断更新科学技术知识,提高医学科学技术水平;

(四)普及医学卫生知识,开展多渠道多种形式的科普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人民群众的医学卫生知识水平,增强自我保健意识;

(五)按规定加强同国内、外医学学术团体和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联系交往,除搞好与国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及片区性、网络性的学术交流与合作外,积极组织开展国际间的学术交流,以促进全市卫生事业的发展;

(六)开展医学科学技术决策论证,及时提出各个时期医药卫生方面的政策和工作建议;

(七)开发和推广医药卫生和医学科学技术成果,提供技术咨询和服务,举办医药卫生科技展览,大力推动医学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八)按规定评选和奖励我市优秀医药卫生科技成果、学术论文和科学普及作品。发现、培养、推荐和奖励优秀科技人才,按规定表彰、奖励在科技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会员,以及在学会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学会工作人员;

(九)向党和政府反映医学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依法组织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和其他医学鉴定工作;

(十一)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名誉会员三类。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个人会员:个人会员分为个人普通会员及个人专科会员。

(1)个人普通会员

①高等医、药学院校毕业,从事医疗卫生工作取得助理级以上职称者。

②从事与医学有关学科的工作,具备以上相应职称者。

③积极支持本会工作,从事有关卫生管理工作的管理干部(副科级以上)。

(2)个人专科会员

①本会个人普通会员中会龄3年(含)以上;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3年(含)以上;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者。

②符合常务理事会审定的其他条件者。

2.名誉会员

著名的外籍(海外)医学专家,热心赞助本会工作,对我市医学科学事业的发展有重要贡献者;或非医学界的外籍(海外)专家和知名人士,赞助本会工作,并对促进我市与其它国家(或地区)的友好关系做出重要贡献者。

本会会员中具有30年以上会龄,取得主任医师或相应职称,具有较高的学术威望,在本学科发展中成绩卓著,热心支持本会工作,能履行名誉会员义务者。

3.单位会员

与本会专业有关,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医疗卫生、医学教育、医学科研机构与依法登记成立的社团、以及医药生产企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个人普通会员及个人专科会员由本人在本会官方网站会员注册入口提交申请,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核批准。

(二)名誉会员由本会专业委员会或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提出推荐名单,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核批准后由会长授予证书。

(三)单位会员由单位法人代表向本会提出申请,由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核批准。

(四)理事会授权机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本会个人普通及个人专科会员可在本会官方网站上打印电子会员证。单位会员、名誉会员直接发给本会签发的证书。个人会员因工作调离重庆市,须办理会籍转移手续。

第十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个人普通会员

1.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享有对本会及本会专业学术组织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3.优先参加本会专业学术组织举办的有关学术活动,享受会务费优惠;

4.优先获得本会选派和资助出席学术会议的机会;

5.本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个人专科会员及名誉会员

个人专科会员及名誉会员除享有个人普通会员的1-4项权利外,还享有以下权利:

1.被推荐加入本会相关专业学术组织的权利;

2.在申报学会科研课题立项、科技成果奖励及推荐为各类优秀科技人才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

3.享受本会为个人专科会员及名誉会员提供的差异化会员服务;

4.优秀个人专科会员及名誉会员按规定可获得宣传、表彰;

5.本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单位会员

1.可以依据有关规定推荐学会理事候选人;

2.优先从单位会员中考虑推荐本会专业学术组织委员和其他优秀科技人才;

3.可优先向本会申请给予技术咨询和指导,在本会的支持和协助下举办学术活动;

4.来自单位会员的代表优先参加本会主办的各种学术交流和培训活动,并享受一定优惠政策;

5.可通过本会协助开展医药科研成果的应用推广;

6.优先申报学会有关科研课题,推荐优秀科研成果奖励;

7.免费获得本会编印的相关资料;

8.享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9.本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和所在专业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完成本会和所在专委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三)参加本会和专业委员会组织的有关社会公益活动;

(四)参加本会组织的科技推广、科学普及和咨询活动;

(五)为发展本会事业,自愿捐赠或接受委托依法募集资金;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八)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通过,予以除名;被剥夺公民权利者,其会籍自然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全体会员代表组成,其职权是:

(一)决定本会的发展方针及规划,确定其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批准理事、监事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收取标准;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九)通过提案和决议;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2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审查,并经重庆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产生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决定各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报酬事项;

(七)审批年度学术计划和工作计划;

(八)指导区县(自治县)医学会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筹措学会活动经费和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有到会常务理事1/2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学术工作委员会、科普工作委员会、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委员会等4个专门工作委员会行使职权。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学科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在常务理事中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任期至下届会员代表大会成立新的理事会止。根据工作需要,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可以连选连任,但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情况特殊时可由一名副会长或选举产生的秘书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提交理事会通过,分支机构负责人民主选举产生,经理事会专门工作委员会同意后,由秘书长聘任。

(四)决定办事机构内设部门、代表机构、实体机构负责人及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荣誉会长、荣誉副会长。学术上有杰出成就,对本会工作有重要贡献,不再继续担任理事、常务理事者,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同意,分别予以表彰或聘任为荣誉会长、荣誉副会长。任期至下届会员代表大会为止。

第三十条 本会设监事会。

(一)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2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二)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1.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2.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3.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三)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事项提出咨询或建议;

2.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3.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工作和提出提案;

4.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5.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6.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四)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五)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监事会发现本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不同学科和专业,设立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正式名称为重庆市医学会××专业委员会,成立专业委员会须经理事会批准。专业委员会是理事会领导下的学术机构,负责组织本学科(专业)的学术活动。专业委员会不是法人社团,不另订章程,专业委员会实行委员制,由本会、专业委员会和区县(自治县)医学会民主协商推荐全市委员组成委员会。由学会组织工作委员会提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候选人,提交专业委员会民主选举产生。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

第三十二条 各专业委员会在任期内,凡连续一年未举行任何形式的学术活动,其主任委员视为自动辞职;或主任委员因工作调离或健康原因等,不能继续履行主任委员职责的,可经学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同意后重新提名主任委员候选人;各专业委员会委员凡连续三次不参加本专业委员会活动者,视为自动辞职。

第三十三条 本会根据需要,设置若干专职工作人员,组成办事机构。

第三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依法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其工资、福利待遇和各项保险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会对各区县(自治县)医学会实施业务指导,各区县(自治县)医学会可申请为本会单位会员,但其名称不得使用中华医学会某某分会或重庆市医学会某某分会名称。

第三十六条 本会在会员较多的非单位会员的基层单位,可建立会员小组。亦可以聘任联络员或工作秘书,承担与会员的联系工作。

第五章 党建工作

第三十七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 意见(试行)》、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设立学会党支部,开展党组织活动。

(一)本会党支部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二)本会换届选举负责人前,应按规定将负责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核。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实现本会领导班子和党组织负责人同步调整。

(三)本会负责人应主动支持党建工作。本会积极为党支部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党支部书记参加本会管理层有关会议。非党员社会组织负责人应接受邀请积极参加党支部开展的有关活动。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并将上级补助党支部的工作活动经费全额用于党建工作。

本会支持党的统一战线和民族宗教工作开展,加强意识形态等领域风险防控,避免重大风险发生。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名誉会员不缴纳会费。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必须在会员代表大会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过半数到会会员代表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业务范围内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一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和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接受重庆市民政局和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修改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重庆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会 徽

第四十八条 本会会徽外部轮廓呈杏花形,中心为蛇和杖,蛇缠绕在杖上,背景为重庆市地图,其下为重庆市医学会成立的年份“1940”。图内上、下方的文字分别为重庆市医学会的中、英文名称。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成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必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经重庆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和重庆市民政局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重庆市医学会2019年6月19日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修订并审议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重庆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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