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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医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全省医学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的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公益性、非营利性法人社团,是党和政府联系医学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海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单位会员,是发展我省医学科学技术和医学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是海南省医学科技工作者之家。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广大医学科技工作者,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执行国家发展医学科技事业的方针和政策。崇尚医学道德,弘扬社会正气。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提高医学科技工作者的业务水平,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医学科学技术队伍的成长,促进医学科技与经济建设相结合,依法维护会员和医学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会员和医学科技工作者服务,为人民的健康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地址: 海南省海口市秀华路34-1号10楼

学会章程

海南省医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海南省医学会,英文名称为HainanProvincialMedicalAssociation,缩写HNMA。

第二条 海南省医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全省医学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的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公益性、非营利性法人社团,是党和政府联系医学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海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单位会员,是发展我省医学科学技术和医学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是海南省医学科技工作者之家。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广大医学科技工作者,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执行国家发展医学科技事业的方针和政策。崇尚医学道德,弘扬社会正气。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提高医学科技工作者的业务水平,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医学科学技术队伍的成长,促进医学科技与经济建设相结合,依法维护会员和医学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会员和医学科技工作者服务,为人民的健康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科教兴医战略,围绕各个时期的科学技术研究重点和卫生工作任务开展工作。树立依靠科技进步,面向经济建设的思想。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反对学术不端行为。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倡导“求实、创新、协作、奉献”的科学精神。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医学基础理论与临床医疗预防实践相结合。加强中西医团结合作,发扬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的优良传统。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接受海南省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海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是中华医学会的单位会员,接受中华医学会的业务指导。

第七条 本会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秀华路海南省人民医院临床技能培训中心10、11楼(即省人民医院对面),邮政编码:57031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开展医学学术交流,组织重点学术课题探讨和科学考察等活动,密切学科间、学术团体间的横向联合与协作。

二、 编辑主办《海南医学》杂志等医学学术类期刊;组织编写医学科学普及读物、医学图书、医学信息及制作医学音像制品。

三、 开展继续医学教育,组织会员和医学科技工作者学习业务,不断更新医学科技知识,提高医学科学技术业务水平。

四、 开展多渠道、多形式的医学卫生科普宣传和健康教育活动,提高人民群众的医学卫生知识水平,增强自我保健能力。

五、 参与开展毕业后医学教育及专科医师培训、考核等工作。

六、 开展医师资格考试和全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承接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的相关工作等。

七、 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开展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工作,制定和更新临床诊疗指南和临床技术操作规范。

八、 开展医学科技项目的评价评审工作,开展临床应用新技术的评价与论证工作,开展医学科技决策论证,提出医药卫生科技政策和工作方面的建议,为政府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九、 发展同国外医学学术团体和医学科技工作者的联系和交往,开展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

十、 开展医药卫生科学技术的咨询服务活动,举办医疗器械和医药科技技术展览,推动医学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十一、 发现、推荐和培养中青年优秀医学科技人才。

十二、 宣传、奖励在医学科技活动中成绩优异的会员,以及在学会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学会工作人员。

十三、 向党和政府反映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依法维护会员与医学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十四、 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

十五、 开展学会和医学伦理道德建设工作,促进行业自律。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会设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又分为普通会员和资深会员。

第十条 会员条件:凡有入会意愿,承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自愿申请为本会会员。

一、个人会员

(一) 普通会员1、高等医学院校毕业,获得执业资格的住院医师、助教、实习研究员、助理编辑、技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者。2、从事与医学专业有关工作,具备以上相应技术职务者。3、支持本会工作,从事卫生行政管理和药品、器械、生产、经销单位的管理干部。4、其他科学技术学会、协会或研究会的会员,符合以上两项条件之一者,可以跨会申请为本会会员。

(二) 专科会员1、本会会员中从事本专科主治医师(或相应技术职称)工作满五年以上者,或经过专科医师培训,已取得专科医师证书者;或取得本专科副主任医师及取得相应职称者。2、具有良好医德医风,热爱和支持本会工作,履行专科会员义务者。

(三) 资深会员本会会员中,取得主任医师、教授、研究员或相应技术职称,有较高学术威望,在学科发展中起带头作用者,或在医学科学技术领域中成绩卓著,有重要贡献,热心支持本会工作,能履行资深会员的义务者。

二、单位会员与本会专业有关,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拥护本会章程,支持本会工作,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依法成立并登记的社团、医疗卫生、医学教育、医学科研机构和药品、器械生产经销企业等单位均可申请为本会会员。

第十一条 入会程序:

一、 个人会员由本人填写《海南省医学会会员入会申请表》,由本会会员两人介绍或单位推荐,报学术会务部审批,统一编号发给会员证。

二、 资深会员由专业委员会或本会学术会务部提出推荐人选,报本会秘书长审核,由本会会长聘任。

三、 单位会员由单位法人代表提出申请,填写《海南省医学会单位会员入会申请表》,报本会秘书长审核,会长批准。港、奥、台地区要求加入本会者,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入会手续。

第十二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 个人会员

(一) 权利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2、有对本会和所在专业委员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3、优先参加本会和所在专业委员会组织举办的省内、外有关学术活动,并优先选派出席有关的国际学术会议;4、 优先在本会主办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并优先取得本会或所在专业委员会的学术资料;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 义务1、 遵守本会章程;2、执行本会和所在专业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完成委托的工作任务;3、参加本会和所在专业委员会组织的有关社会公益活动;4、按规定每年按时交纳会费;5、为发展本会事业自愿捐赠,或接受委托依法募集资金,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二、 单位会员

(一) 权利1、优先派代表参加本会组织的省内外及国际有关学术活动;2、取得本会有关学术资料和信息;3、协助本会开展技术咨询,举办培训班及国内外学术会议;4、享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二) 义务1、执行本会的决议;2、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4、按规定每年按时交纳单位会费;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须按规定缴纳会费,会费标准:

一、 单位会员会费:

(一) 医疗单位的单位会员:根据会员单位具体情况,按住院床位数核定其缴纳金额,60元/床。三级医疗机构4-5万元/年(其中副会长单位5万元、常务理事单位3万元、其余三级医疗机构2万元,以最高任职为标准);二级医院机构1-2万元(400张以上床位每年交2万元,400张以下的交1万元);民营医院及其它类型医疗机构以以床位或参考上述收费标准进行收到费。

(二) 企业及其它单位的单位会员:5千元/年二、个人会员会费:个人会员每人100元/年,单位会员中的个人会员,每人50元/年。

二、 个人会员会费:个人会员每人100元/年,单位会员中的个人会员,每人50元/年。

第十四条 各类会员证书或聘书均由本会统一印制。个人会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动工作时,须办理会籍转移手续。

第十五条 个人会员、单位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发证单位,并交回会员证书。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和相关专业委员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收回会员证书。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行为者,须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并追回会员证书或聘书。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四、 审议批准上届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工作报告;

五、 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 通过提案和决议;

七、 决定终止事宜;

八、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九、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第十七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时,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但延期换届一般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全省会员代表负责,每届任期5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职权是:

一、 执行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决定;

二、 筹备召开全省会员代表大会;

三、 向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工作状况;

四、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五、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 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 决定各类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八、 审批年度学术活动计划和工作计划;

九、 审批新建专业委员会和申办医学期刊;

十、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 指导市级医学会工作;

十二、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三、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也可采取通讯形式。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中除第三、四、十三款外理事会的各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每届任期5年。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表决,并获2/3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议应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五、 未曾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理事会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学会会长、副会长一届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七条 本会当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上述规定任职最高年龄和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相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必要时(因特殊情况,受会长委托),可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由会长委托一名副会长或秘书长为本会法人代表。本会法人代表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人代表。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职责:

一、 召集和主持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议;

二、 检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和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职责: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向会长提名副秘书长人选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人选,提交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专、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本会其他日常事务;

六、 受会长委托签发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会本届卸任会长可推举为下届名誉会长,任期一届。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不同学科或专业,经常务理事会批准,成立相应的专业委员会(其正式名称为“海南省医学会某某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是理事会领导下的分支学术机构,负责组织本学科(专业)的学术活动。专业委员会不是法人社团,不得另订章程;专业委员会实行委员制,委员由本会、专业委员会、有关单位会员单位协商推荐,经本会会长(秘书长)办公会审核批准后组成委员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常务委员、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候选人由本会审核后交全体委员会等额或差额选举产生,组成常务委员会。秘书由主任委员会推荐。

第三十三条 本会根据需要,可设置若干工作机构,分别承担理事会交办的有关工作任务。

第三十四条 本会根据需要设置若干专职工作人员,组成海南省医学会办事机构,接受海南省卫生厅的领导。本会在编专职工作人员的任职、技术职称、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等,均执行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第三十五条全省各市县医学会为本会的单位会员。本会对市县医学会实施业务指导。本会单位会员应设联络秘书,承担与学会的联系工作。

第三十五条 全省各市县医学会为本会的单位会员。本会对市县医学会实施业务指导。本会单位会员应设联络秘书,承担与学会的联系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会会员代表大会有关决议收取的会员会费;

二、 国(境)内外个人或单位、企业、团体的捐赠;

三、 卫生行政部门、科学技术协会等有关部门拨款;

四、 在本会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学会募集的有关资助和基金;

六、 其他合法收入;

七、 利息;

八、 医疗机构及其它有关单位的资助;

九、 与企、事业单位开展技术合作的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经费管理

一、 本会实行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管理制度,经费收支执行国家制定的有关科技社团的财经法规和制度。

二、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财务审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三、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专职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四、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以及财政、审计、物价、税务部门的监督。

五、 本会理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六、 本会经费用于本会业务范围的活动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属公有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进行修改,须有十名以上会员联名提议,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章程,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须在15日内报请业务主管单位海南省卫生厅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海南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须由理事会提出,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海南省卫生厅审查同意,到省民政厅办理注销手续后方可生效。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须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会会徽外部轮廓呈杏花形,中心为蛇和杖,蛇缠绕在杖上,背景为海南省地图,其下为海南省医学会成立的年份“1956”,(海南省医学会的前身是中华医学会广东省分会海南分会,成立于1956年)。图内上、下方的文字分别为海南省医学会的中、英文名称。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3年10月20日第五次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海南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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