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医药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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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中医药学会坐落在南京风景秀丽的秦淮河畔,有着悠久的历史。在清代嘉庆年间,南京就有“药王会”之设,并集资建立“痘神”专祠(又名长生祠)以为会址。1912年3月14日,在夫子庙长生祠,正式成立了南京中医学会,当时即有200余人登记入会,他们各自有着诊所、药铺,其中一些更是蜚声一方的名人,其中不乏被世人称之为“三卿一石”的京城四大名医朱子卿、武俊卿、随仲卿和王小石。选举出隋仲卿为会长、王小石为副会长。1928年10月7日改组为“南京市中医公会”,并召开全体会员大会,通过了学会简章,并推荐徐近仁、杨伯雅、隋翰英为常务委员。1929年,时任国民政府卫生部长的余云岫抛出“废止旧医”案,该方案激起全国中医药界的强烈反应,并直接催生了全国中医药联合会的成立,公推随翰英为联合会副会长。由南京医药名家随翰英、张简斋、杨伯雅、叶橘泉等人带领中医药界200多人,会同各地代表游行抗议,迫使当局撤销提案和解除歧视性法规。抗日战争时期,1938年,南京中医师公会第一届委员会理事长为徐又椿,秘书长为王问儒,1942年第二届理事长为汪绍笙,秘书长为王问儒。抗日战争胜利后,1946年,在大油坊巷39号,南京中医界名流周柳亭等11人依照民国政府非常时期人民团体组织法及医师法规定联合发起组织成立了“南京市中医师公会”,并通过了公会章程,张简斋被选为理事长,周柳亭、郭受天、王翰臣、井振亚为常务理事。当时有会员113人。
新中国成立后,百废待举,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非常重视中医药事业的发展,国家采取有力措施革故鼎新扶植中医药事业,使已奄奄一息的中医药事业迅速得到了恢复、振兴。在党和南京人民政府的关心和支持下,1952年12月成立了南京中医学会。张仲梁为学会理事长,濮青宇、隋建屏为副理事长,王问儒为秘书长。会员413人。学会在毛泽东主席“中国中医药学是一个伟大的宝库,应当努力发掘,加以提高”的号召下,开展各类中医药人员的中医理论基础和技术培训,协助市政府开办南京中医进修学校,编写全市统一成方配本。在社会主义改造高潮中,将南京中医开业人员联合起来,成立中医、中西医联合诊所,走上集体化道路。举办以中医药学术报告会、座谈会、经验交流会为主,辅以短期培训,组织编写传染病防治手册,致力促进南京地区中医药事业的发展。
国家改革开放后,1978年12月30日恢复学会活动,1991年南京中医药学会在南京市科协、南京市民政局和南京市卫生局领导下,重新注册登记,并召开了全体会员大会,通过了学会章程,选出了第五届理事会,邹云翔为学会理事长,付宗翰、江育仁、孟景春为副理事长,赵敏为秘书长。会员352人。初步完善了学会组织机构,开办中医理论、中医经典著作、中医医古文、中医经验、针灸等专业班,印发各种中医学术资料,中医学术活动始终保持中医特色,发扬中医辨治理论,坚持为临床应用服务。
在历史的岁月中,学会逐步发展壮大,先后召开了10次会员代表大会及理事会换届改选大会。目前,南京中医药学会已成为党和政府联系南京地区中医药科技工作者的纽带和发展中医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是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挂靠于南京市卫生局,是依法登记成立的法人社会团体。会址位于南京市金陵路1号,南京市中医院内。学会现拥有心病、脑病、肾病、脾胃病、中医杂病、内分泌、外、妇、儿、骨科、肛肠、耳鼻喉、青年中医、中药、养生康复、中医肺病、中医护理17个专业委员会, 17家单位会员和1333名个人会员,刘玉成任理事长,陈年延、操海明、李俭、张骠、单兆伟、张钟爱为副理事长,黄洁为秘书长。学会工作在上级各级领导和相关部门的关心支持下,在学会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工作成绩突出,多次被中华中医药学会、江苏省中医药学会、南京市科协评为学会工作先进集体。
学会章程
南京中医药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南京中医药学会(以下简称本团体)英文译名NANJING ASSOCIATION OF CHINESE MEDICINE。缩写:NACM
第二条 本团体是南京地区中医药科学工作者和管理工作者及相关企事业单位自愿结合而组成的学术性、全市性、非营利性的法人社团,是党和政府联系中医药科学工作者和管理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动员广大会员和中医药科技工作者,促进中医药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中医药科学技术的普及推广,促进中医药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反映会员和中医药科技工作者的意见,维护会员和中医药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中医药科技工作者服务,以科学发展观总揽学会工作全局,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南京的经济建设和科技、社会事业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南京市卫生局是本团体的挂靠单位。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江苏省南京市金陵路1号,邮编:210001,南京市中医院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中医药学科发展,组织重点学术课题或项目的探讨研究和科学考察活动。在学术活动中,坚持依靠科技进步,面向经济建设的思想,坚持中医中药同步发展及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提倡科学、民主、求实、进取、创新的学术风尚。密切相关学科学术团体之间的横向联系与协作。
(二)开展咨询活动,弘扬科学精神,普及中医药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捍卫科学尊严,推广先进的中医药科学技术,提高全民族科学素质。宣传中医药科普知识,开展青少年科普教育活动,提高广大群众中医药知识水平和增强自我保健意识。
(三)组织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培训,每年定期举办各类继续教育学习班,并为基层单位培养中医药实用技术人才。使中医药科技人员紧跟医学科学发展的步伐,不断提高专业能力和业务水平。
(四)开展成果推广活动,促进中医药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促进产学研相结合,促进行业或产业科技进步,推广与开发先进实用的中医药科学技术及成果。
(五)开展民间国际科学技术交流活动,促进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发展同国(境)外的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六)反映会员和中医药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依法维护会员和中医药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举办为会员服务的活动,促进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
(七)组织会员和中医药科技工作者对地方科技政策、法规、科技发展战略提出建议,推动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八)发现、推荐和培养优秀中医药学科科技人才,表彰、奖励在中医药科学技术活动中成绩优异的会员,以及在学会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学会工作人员。
(九)承接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遵纪守法,践行科学道德规范;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个人会员:
中医药院校毕业,在南京地区从事中医药工作,获得中医药专业技术职称者或非中医药院校毕业,从事与中医药有关学科的工作,并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称者及热心中医药事业,积极支持本会工作,从事中医药管理的干部。
单位会员:
凡愿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与本会专业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医疗、教学、科研机构、社团及从事中医药产品生产的企业单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个人会员入会由本人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会员登记表,由所在单位盖章;
(二)单位会员入会由单位向本团体书面申请;
(三)经本团体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予学会办公室发给会员证和单位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团体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学术活动、资料、会议等);
(四)对本团体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优先参加本会和所在专业委员会组织举办的国内外有关学术活动并优先选派出席有关的国际学术会议;
(六)有权免费享受本团体远程继续教育项目的学习;
(七)有权推荐为省级、全国性学术组织成员。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会章程,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和任务;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参加本团体和所在专业委员会组织的有关公益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未按规定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一年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证或聘书有效期满则自动作废。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团体章程的行为,经本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会籍自动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团体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审议通过提案和决议;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5年按期召开一次,完成理事会换届工作。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召开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提前或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任期5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审批年度学术活动计划和工作计划;
(九)审批新建专业委员会;
(十)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或网络会议方式召开。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每届5年。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或网络会议方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组成原则:
(一)理事会人数原则上根据学会会员数量按一定比例确定,理事会规模不宜过大;常务理事会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会人数的1/3;
(二)理事(常务理事)在本专业领域应有一定的代表性、权威性;
(三)专家、学者、在产学研第一线的科技工作者与管理人员或单位会员代表比例适当;
(四)年龄结构合理;
(五)每届成员调整不得少于1/3。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学风;
(二)在本专业学科和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的专家、学者,支持学会工作的领导干部或有较大影响的人士;
(三)热爱学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责任心强;
(四)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未曾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七)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以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部门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候选人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规定,须由学会常务理事会提议,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对任期内业绩突出、会员认可度高需延长任期的,须由理事会2/3以上理事同意,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委托常务副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卸任理事长可推荐担任一届名誉理事长,任期至下届会员代表大会为止。
第五章 分支机构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的分支机构是本团体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而设立的专门从事本团体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条 本团体的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
本团体的分支机构名称前应当冠以本团体的全称。本团体的分支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全称。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的分支机构接受本团体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另行制订章程,其法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本团体承担。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的分支机构的设立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
(二)有学术带头人和一定规模的科技人员群体;
(三)有符合章程所规定的业务活动范围;
(四)能独立开展相应的业务活动;
(五)有固定的住所。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依学会章程,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分支机构委员会每届任期4-5年。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被注销或者撤消登记时,其所属的分支机构同时被注销或者撤消。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团体会员代表大会有关决议收取的会费;
(二)国(境)内外个人和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必须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审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投入人对投入本团体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国家其他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根据需要,设置若干专职工作人员,组成学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社会团体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和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可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挂靠单位等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5年6月10日南京中医药学会第十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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