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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简称省卫生健康委)是四川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厅级。

【主要职责】

(一)组织拟订全省卫生健康政策。负责拟订卫生健康事业发展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政策、规划,制定卫生健康地方标准与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统筹规划全省卫生健康资源配置。制定并组织实施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和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等政策措施。

(二)牵头推进全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研究提出深化改革重大政策、措施的建议。牵头负责全省分级诊疗、现代医院管理、全民医保、药品供应保障、综合监管5项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建设。制定并组织实施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的政策措施。

(三)制定并组织落实全省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以及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艾滋病等重大传染病、寄生虫病、地方病等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负责全省卫生应急工作,组织和指导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依照国家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目录,参与开展检疫监测工作。

(四)贯彻落实国家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负责推进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医养结合工作。承担省老龄工作委员会日常工作。

(五)贯彻落实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开展药械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组织执行国家药典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制定基本药物使用的政策措施。组织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依法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开展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六)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公共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健全卫生健康综合监管体系。

(七)制定全省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制定并组织实施医疗服务规范、标准和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服务规范。负责医疗机构、人员和行为的日常监管。

(八)负责全省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开展人口监测预警,研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完善计划生育政策。

(九)指导市(州)、县(市、区)卫生健康工作。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和基层卫生队伍建设。推进卫生健康科技创新发展。

(十)负责省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省直有关部门(单位)离休干部医疗管理工作。负责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一)管理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指导省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

(十二)依法依规履行卫生健康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审批服务便民化等工作。

(十三)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职能转变。牢固树立大卫生、大健康理念,推动实施健康中国和健康四川战略,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促健康、转模式、强基层、重保障为着力点,把以治病为中心转变到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卫生健康服务。一是更加注重预防为主和健康促进,提高健康意识,加强爱国卫生运动工作,加强预防控制重大疾病工作,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卫生健康服务体系。二是更加注重卫生健康服务公平性和可及性,推动工作重心下移和资源下沉,推进卫生健康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向农村覆盖、向边远地区和生活困难群众倾斜。三是更加注重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推动建设高质量健康服务基地和中医药强省。四是更加注重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科学性和持续性,加快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加强医疗、医保、医药的联动改革,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上汪家拐街39号

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机构设置】

一、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信访处)。负责文电、会务、档案、机要、安全、财务、国有资产管理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保密、信息、绩效管理、政务公开、信访、有关综合性文稿起草和史志编纂工作。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

(二)人事与科教处(卫生职称改革工作办公室)。拟订卫生健康人才和科教发展规划及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和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评审管理。承担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工作。负责卫生健康科技创新基地建设、成果转化推广与技术评估。组织指导住院医师、专科医师、全科医师培训等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教育工作。参与指导医学院校教育。

(三)规划与财务处(健康扶贫办公室)。承担全省健康中国战略协调推进工作。组织拟订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指导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资源配置。指导民族地区卫生事业发展。指导委管预算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基本建设、政府采购工作。组织实施健康扶贫工作。

(四)信息与统计处。指导卫生健康信息化建设工作。推动卫生健康信息资源开发与共享。提出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建议。参与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承担卫生健康统计调查与分析等统计管理工作。

(五)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处。组织起草卫生健康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地方性标准。承担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调解等工作。承担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与报备等工作。承担本系统权责清单制度建设、动态调整等工作。指导本行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政策、措施的建议。组织建立分级诊疗制度。

(六)行政审批处。牵头协调推进本系统“放管服”改革,承担审批服务便民化有关工作。牵头清理规范本系统审批服务事项,规范审批过程,集中承担省本级有关审批服务事项的受理、审批等工作,推进纳入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组织实施集中审批的有关业务培训指导工作。

(七)综合监管处。承担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牵头工作。拟订医疗卫生机构、人员、行为的监管政策、规范和标准并组织分级实施。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学校、公共场所、饮用水、放射卫生监管职责。组织开展职业卫生、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组织查处、督办卫生健康违规行为和违法案件。承担全省卫生健康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有关工作。组织实施全省卫生健康监管体系建设。

(八)卫生应急办公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拟订卫生应急政策、制度、规划、预案和规范措施。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卫生应急处置,承担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紧急医疗救援工作。承担卫生应急预案演练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工作。指导推进卫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根据授权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九)疾病预防控制处(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拟订疾病防治规划、免疫规划、公共卫生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级评审和绩效评价,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负责传染病、慢性病、精神卫生等防治工作。拟订爱国卫生政策、规划、标准和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

(十)重大传染病防治处(艾滋病防治处)。拟订艾滋病等重大传染病、寄生虫病、地方病防治有关政策、规划、标准和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有关专业机构及队伍建设。负责有关疫情监测和信息发布。

(十一)基层卫生健康处。拟订基层卫生健康政策、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拟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基层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基本医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工作,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和乡村医生相关管理工作。牵头负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工作。

(十二)妇幼健康处。拟订妇幼卫生健康技术服务政策、规划、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指导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评审评价工作。指导妇幼卫生、出生缺陷防治、婴幼儿早期发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和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十三)医政医管处。拟订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和安全、医疗服务、采供血机构管理以及行风建设等行业管理有关地方规范和标准并监督实施。拟订公立医院绩效评价、考核和评审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承担推进护理、康复等事业发展工作。组织医疗机构履行公共卫生服务职责。牵头促进医疗卫生机构履行危险物品、医疗废弃物等的安全管理和处置工作职责。

(十四)药物政策与药械临床使用监测评价处(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处)。贯彻落实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制定医疗机构优先使用基本药物的政策措施。制定医疗机构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监测和综合评价的政策措施。开展短缺药品监测预警。拟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开展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跟踪评价食品安全标准执行情况。拟订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

(十五)职业健康处。拟订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相关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重点职业病监测、专项调查治理、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职业人群健康管理及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放射诊疗机构的放射卫生监督管理。指导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工程项目职业病防治技术实施。承担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十六)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处。承担人口监测预警工作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健康政策建议。完善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制度和特殊家庭扶助关怀政策。完善生育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基层加强计划生育基础管理和服务工作。推进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网络建设。

(十七)老龄健康处。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应对老龄化的政策措施。组织拟订医养结合的政策、标准和规范,建立和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

(十八)健康服务业发展处。拟订健康服务业政策、制度、规范和标准并组织实施。针对民营医疗机构制定优惠卫生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民营医疗机构审批建立和运行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和措施。建立完善民营医疗机构诚信服务激励约束机制。牵头推动数字技术、人工智能与健康服务业的融合发展。

(十九)预防保健处。负责保健对象预防保健工作。负责预防保健体系和信息化建设,指导市(州)预防保健工作。指导省级保健基地医院和保健队伍建设。

(二十)医疗保健处。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医疗保健工作政策及规划。负责省直有关部门(单位)离休干部医疗管理工作。负责保健对象的医疗工作。负责重要任务和重大会议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二十一)宣传与健康促进处。拟订卫生健康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活动的目标、规划、政策和规范并组织实施。承担卫生健康科学普及、新闻、信息发布、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二十二)国际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处)。组织指导卫生健康工作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对外宣传、援外工作。承担与港澳台地区的卫生健康交流与合作。负责卫生健康技术人员出国研修、学习工作等的管理。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外事管理工作。

(二十三)审计与巡察处。负责委管预算单位内部审计工作,拟订工作计划等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配合审计机关实施审计,依法运用审计结果。按规定对委直机关党组织和党员履行职责实施监督。承担委直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巡察的日常工作。

(二十四)离退休人员工作处。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工作。承担机关关心下一代工作。指导市(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直属单位关心下一代工作。

二、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

机关党委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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